怒江州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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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622864-2021-181374
发文机构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公开目录
法制建设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12-13 11:16:5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怒)文综罚字〔2021〕02号

 

当事人:泸水异空间娱乐会所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2533321MA6KL3E248                           

法定代表人:刘祖军                                              

住所:泸水市六库镇华天商贸城D栋   

2021年11月20日04时08分至05时21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泸水市六库镇华天商贸城D栋的泸水异空间娱乐会所依法亮证后开展检查,检查期间该场所正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检查发现包厢09、包厢15、包厢16、包厢18、豪包19等5个包厢仍有顾客在娱乐消费。在执法人员现场监督下,现场负责人余李华按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改正要求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同时劝退场所消费者。执法人员采取了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措施。2021年11月22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11月22日下午,泸水异空间娱乐会所股东戴学成到我局执法机构接受询问调查,戴学成承认了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事实,并在相关证据材料上签字确认。

通过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及收集的证据证实,当事人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法事实成立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页),现场照片、视频(8页),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

2.泸水异空间娱乐会所消费清单5份,证明包厢09、包厢15、包厢16、包厢18、豪包19等5个包厢在禁止时间内营业的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2份,7页),证明当事人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及细节说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主体资格;

5.法定代表人刘祖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股东戴学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两人合法身份信息,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权限、期限等情况;

7.保证书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及认识态度,并表示已改正了违法行为。

经查证,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2021年12月1日,本案调查终结。我局认为,当事人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因当事人曾在2020年6月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文旅市场经营情况,考虑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之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其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后,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停业整顿1个月。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怒江州泸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12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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