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2019年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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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MB1622864-2019-121454
发文机构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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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1-18 16:39:39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随机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查事项名称

查依据

查主体

查范围

查标准

查比例

查频率

查方式

查内容

备注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九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第十七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营业时间限于8时至24时。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怒江州范围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

不得超过20%

每年开展不得低于4次

实地检查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许可证是否涉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三)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四)检查场所显著位置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检查出入口、收银台等显著位置是否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六)检查其是否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七)检查其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八)检查其互联网服务接入地址,核查其是否变更网络地址或者存在其他网络地址,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九)检查其场所内计算机及服务器,核查其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十)检查其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一)检查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是否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 

(十二)检查其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制止、报告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2

歌舞娱乐场所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国家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禁止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五)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以及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教唆犯罪的;(七)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八)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应当是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画面以及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不得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的内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不得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

第二十七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第三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对列入警示记录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怒江州范围内的歌舞娱乐场所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

不得超过20%

每年开展不得低于4次

实地检查

(一)检查其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三)检查其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四)检查其出入口、收银台或者大厅等显著位置是否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标明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当地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举报电话或者其他举报方式; 

(五)检查其大厅、包厢等经营区域内是否有未成年人; 

(六)检查其歌曲点播系统的服务器是否链接至境外曲库; 

(七)随机抽查部分包厢、卡座内的歌曲点播系统,检查其屏幕画面、语言文字、歌词曲目等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八)检查其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是否为依法出版、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 

(九)检查其从业人员名簿,核查是否包含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十)检查其场所内的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十一)检查其营业日志是否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内容,是否留存60日备查且无删改记录; 

(十二)检查其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十三)检查其是否建立巡查制度,管理人员是否进行场所巡查并立即报告场所内违法犯罪活动。


3

营业性演出场所抽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怒江州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单位

《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试行)

不得超过20%

每年开展不得低于4次

实地检查

(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依法取得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核查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二)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三)检查营业性演出在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后,是否依法重新报批; 

(四)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 

(五)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六)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七)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八)检查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九)检查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十)检查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举办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十一)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十二)检查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是否未经批准擅自举办; 

(十三)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十四)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十五)检查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记录备查; 

(十六)检查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并提交虚假书面声明; 

(十七)检查经文化部批准的涉外演出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并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体广电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

文物保护单位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二)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三)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三)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四)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五)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

第七十一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一)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的;(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四)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发掘结果的;(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的;(六)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的;(七)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的;(八)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或者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怒江州范围内的营业性演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不得超过20%

每年开展不得低于4次

实地检查

(一)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是否落实;

(三)文物保护单位内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是否发生违法建设行为;

(四)是否发生擅自迁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擅自修缮文物保护单位,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违法行为;

(五)是否发生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文物保护单位,造成文物破坏的违法行为;

(六)是否发生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违法行为;

(七)是否发生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转让或者抵押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八)是否发生将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九)是否发生考古发掘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内进行考古发掘的违法行为;

(十)是否发生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违法行为; 

(十一)其他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5

对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户的日常检查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州内所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经营户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

2次/年

现场

检 查

检查的具体内容,如

1、是否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2、检查其是否持有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3、检查是否存在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4、检查是否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检查是否零售、出租盗版光碟。


6

对旅行社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查

1.《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经营场所;

2.营业设施;

3.注册资本;

4.质量保证金。


7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云南省旅游条例》。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旅行社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2.旅行社是否安排取得导游证或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领队服务。


8

对旅行社及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旅行社是否超范围经营和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

2.旅行社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备案;

3.旅行社是否按规定悬挂许可证、备案证明。


9

对旅行社是否依法规范经营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有无出现不合理低价、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是否安排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


10

对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是否合法规范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

2.《云南省旅游条例》。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导游、领队是否私自承揽业务;

2.导游、领队是否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3.导游是否按规定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等级评定标志。


11

对旅游合同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旅行社是否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是否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12

对是否按规定选择合格供应商及从业人员进行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怒江州文化和旅游局

旅行社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抽查工作

0.03

6次/年

现场检查

1.旅行社是否按规定安排导游或领队;

2. 旅行社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 接待旅游团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否经等级认定或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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