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州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系,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云医保〔2025〕35号)要求,决定整合规范相关价格项目,制定全州基准价(怒江州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整合规范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2)。同步终止《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云医保〔2024〕56号)及《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怒江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的通知》(怒医保〔2024〕51号)文件中“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等3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3)。
二、怒江州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整合规范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基准价(怒江州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在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事项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
三、整合规范后的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步明确医保支付类别(甲类、乙类、丙类),其中,甲类、乙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实际收费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收费价格进行支付。
四、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零时起执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2.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3.“先天性髋关节脱位手法复位石膏固定术”等终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 |||||||||||
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 |||||||||||
序号 | 国家医保编码 | 项目名称 | 服务产出 | 价格构成 | 计价单位 | 计价说明 | 归集口径 | 最高限价(元) | 医保支付类别 | ||
一类价 | 二类价 | 三类价 | |||||||||
1 | 014300000010000 | 手法整复术(关节脱位) | 通过手法(或辅助器械)使脱位或紊乱关节复位。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整复、包扎、必要时固定等步骤,以及必要时使用辅助器械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每关节 | 治疗费 | 183 | 165 | 146 | 甲类 | |
014300000010001 | 手法整复术(关节脱位)-儿童(加收) | 通过手法(或辅助器械)使儿童脱位或紊乱关节复位。 | 每关节 | 治疗费 | 46 | 41 | 37 | 甲类 | |||
2 | 014300000020000 | 手法整复术(复杂关节脱位) | 通过手法(或辅助器械)使脱位复杂关节复位。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整复、包扎、必要时固定等步骤,以及必要时使用辅助器械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每关节 | “复杂关节脱位”指寰枢椎、髋关节、骨盆等关节脱位以及陈旧性脱位。 | 治疗费 | 436 | 393 | 349 | 甲类 |
014300000020001 | 手法整复术(复杂关节脱位)-儿童(加收) | 通过手法(或辅助器械)使儿童脱位复杂关节复位。 | 每关节 | “复杂关节脱位”指寰枢椎、髋关节、骨盆等关节脱位以及陈旧性脱位。 | 治疗费 | 109 | 98 | 87 | 甲类 | ||
3 | 014300000030000 | 手法整复术(骨伤) | 通过正骨手法(或辅助器械)使骨折或韧带损伤复位。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整复、包扎、必要时固定等步骤,以及必要时使用辅助器械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每处骨折 | 治疗费 | 239 | 215 | 191 | 甲类 | |
014300000030001 | 手法整复术(骨伤)-儿童(加收) | 通过正骨手法(或辅助器械)使儿童骨折或韧带损伤复位。 | 每处骨折 | 治疗费 | 60 | 54 | 48 | 甲类 | |||
4 | 014300000040000 | 手法整复术(复杂骨伤) | 通过正骨手法(或辅助器械)使复杂骨折或韧带损伤复位。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整复、包扎、必要时固定等步骤,以及必要时使用辅助器械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每处骨折 | “复杂骨伤”指脊柱、骨盆、关节内等骨折以及陈旧性、粉碎性骨折。 | 治疗费 | 493 | 444 | 394 | 甲类 |
014300000040001 | 手法整复术(复杂骨伤)-儿童(加收) | 通过正骨手法(或辅助器械)使儿童复杂骨折或韧带损伤复位。 | 每处骨折 | “复杂骨伤”指脊柱、骨盆、关节内等骨折以及陈旧性、粉碎性骨折。 | 治疗费 | 123 | 111 | 99 | 甲类 | ||
5 | 014300000050000 | 小夹板固定术 | 通过小夹板等各种外固定方式对骨折部位进行包扎固定。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固定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部位 | 治疗费 | 158 | 143 | 127 | 甲类 | |
014300000050001 | 小夹板固定术-儿童(加收) | 通过小夹板等各种外固定方式对儿童骨折部位进行包扎固定。 | 部位 | 治疗费 | 40 | 35 | 32 | 甲类 | |||
6 | 014300000060000 | 小夹板调整术 | 根据患者复诊情况对小夹板等外固定装置进行调整。 | 所定价格涵盖观察、调整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部位 | 治疗费 | 26 | 24 | 21 | 甲类 | |
014300000060001 | 小夹板调整术-儿童(加收) | 根据儿童患者复诊情况对小夹板等外固定装置进行调整。 | 部位 | 治疗费 | 7 | 6 | 5 | 甲类 | |||
7 | 014300000070000 | 中医复位内固定术 | 使用各种针具、钉具,以内固定方式复位固定骨折部位。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消毒、进针、牵拉复位、撬拨、包扎固定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每处骨折 | 手术费 | 623 | 561 | 498 | 甲类 | |
014300000070001 | 中医复位内固定术-儿童(加收) | 使用各种针具、钉具,以内固定方式复位固定儿童骨折部位。 | 每处骨折 | 手术费 | 156 | 140 | 125 | 甲类 | |||
8 | 014300000080000 | 手法松解术 | 通过理筋、松筋、弹拨等手法疏通经络、松解粘连、滑利关节。 | 所定价格涵盖摆位、手法疏通等步骤,以及必要时使用辅助器械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不与同部位中医推拿同时收费。 | 治疗费 | 114 | 103 | 92 | 甲类 |
014300000080001 | 手法松解术-儿童(加收) | 通过理筋、松筋、弹拨等手法疏通儿童经络、松解粘连、滑利关节。 | 次 | 不与同部位中医推拿同时收费。 | 治疗费 | 28 | 25 | 23 | 甲类 | ||
9 | 014300000090000 | 手法挤压术 | 通过抚触挤压腱鞘囊肿,使囊肿破裂。 | 所定价格涵盖定位、抚触、挤压等步骤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 | 次 | 治疗费 | 26 | 24 | 21 | 甲类 | |
014300000090001 | 手法挤压术-儿童(加收) | 通过抚触挤压儿童腱鞘囊肿,使囊肿破裂。 | 次 | 治疗费 | 7 | 6 | 5 | 甲类 | |||
使用说明:
1.本表所称的“价格构成”,指项目价格应涵盖的各类资源消耗,用于确定计价单元的边界,不应作为临床技术标准理解,不是实际操作方式、路径、步骤、程序的强制性要求,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所列“设备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设备、器具及固定资产投入。
2.本表所称“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减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减收金额。
3.本表所称“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4.本表所称“基本物耗”指原则上限于不应或不必要与医疗服务项目分割的易耗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消杀灭菌用品、标签、储存用品、清洁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垃圾处理用品、冲洗液、润滑剂、棉球、棉签、纱布(垫)、护(尿)垫、手术巾(单)、治疗巾(单)、中单、治疗护理盘(包)、手术包、注射器、防渗漏垫、悬吊巾、压垫、棉垫、可复用的操作器具、各种针具刀具等。基本物耗成本计入项目价格,不另行收费。除基本物耗以外的其他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另行收费。
5.本表所称的“每关节”是指,单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颈椎、胸椎、腰椎、单侧手掌部关节、单侧足部关节、单侧颞颌关节、单侧肩锁关节、胸锁关节。
6.本表所称的“儿童”是指6周岁及以下未成年人。
7.本表中涉及“包括……”“……等”的,属于开放型表述,所指对象不仅局限于表述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未列明的同类事项。
8.“手法整复术”相关项目价格构成不包含“小夹板固定术”。
9.外固定架相关项目待相关立项指南落地时规范,“小夹板调整术”不与“外固定调整术”同时收费。
10.除中医骨伤科以外,其他临床科室在符合相关资质的前提下,按照临床规范开展本表相关医疗服务,可按本表所列项目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