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意见》政策解读

浏览:0  来源: 作者:怒江州医保局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MB1544392-2022-203533
发文机构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9-09 15:25:13
成文时间
2022-09-06

 

近日,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在发展中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破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奋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务院办公厅、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统一了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范围、提高了统筹层次、增强了医疗保障三重制度托底功能、进一步健全综合保障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制定了《贯彻落实意见》,统一了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及二次医疗救助标准,不断提升全州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精准核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40号)规定,精准核定四类人员实施分类救助,具体为: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三类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简称低保边缘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深度困难职工;四类救助对象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对困难职工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二)统一医疗救助支付范围。将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含院前急诊抢救)、日间手术、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产生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除复诊和急诊抢救外,未按照规范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三)统一医疗救助标准。一是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对一类、二类人员取消起付标准。三类人员按照基数10%确定,2022年为2300元。四类人员按照基数25%确定,2022年为5800元;二是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一类人员按照100%支付比例救助,二类人员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三类人员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四类人员按照50%支付比例救助;三是医疗救助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每人每年累计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四)统一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标准。一是统一倾斜救助标准。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医保目录范围内累计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怒江州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含50%),影响基本生活、存在致贫返贫风险的,经本人申请后各县市按“一事一议”方式组织重特大疾病二次医疗救助认定,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是统一救助标准。二次医疗救助不设起付标准,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付部分在2万元(含2万元)以内的,按照60%支付比例救助;个人自付部分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内的,按照70%支付比例救助;个人自付部分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80%支付比例救助。三是明确支付限额。符合条件的二次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每年累计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

三、出台意义

《贯彻落实意见》实施后,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水平实现规范统一,进一步增强医疗救助制度的可持续性,提高救助的精准性,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措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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