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实施意见》解读

浏览:0  来源: 作者:范朝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MB1544392-2020-135603
发文机构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3-26 09:22:08

《怒江州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办

实施意见》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州范围内实施阶段性减征单位缴费和缓缴等措施。

二、政策依据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阶段性减征及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医保〔2020〕28号),结合我州实际制订《实施意见》。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州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有雇工的)。

四、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和省局的部署要求,立足我州实际,在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不受影响基础上,分别通过对符合减征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实施减半征收医保费、缓缴职工医保费和延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至期等具体措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五、具体措施

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支持我州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执行3个月减半征收医保费,减征期参保人待遇不受影响;减征等措施帮扶后,缴费单位仍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保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截至期延长至2020年6月25日,同时延长缴费期间待遇保障。

六、职责分工

《实施意见》明确州医保局经办机构负责参保单位医保费用缴费核定及申报基金用款计划、州财政局负责退保费用及时到帐、州国家税务总局怒江州税务局负责按核定的医保费标准进行收缴。



怒江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