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怒江州县(市)党委和政府扶贫
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怒江各单位,怒江军分区,武警怒江各支队:
《怒江州县(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4 日
怒江州县(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到2019年全州14.8397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如期实现脱贫,181个贫困村、21个贫困乡(镇)实现脱贫退出,4个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厅字〔2016〕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4个县市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各县党委和政府进一步履职尽责,改进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从2016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由州脱贫攻坚考核考评领导小组负责考核(各年度具体考核时间参加考核人员届时另行下文)。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减贫成效。考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减少、贫困村退出、贫困乡(镇)退出、贫困地区农村居民收入增长情况。
(二)精准识别和退出。考核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退出的精准度。
(三)精准帮扶。考核帮扶对象对地方党委政府帮扶措施、驻村工作队及帮扶责任人工作的满意度和到户项目资金的覆盖率。
(四)资金管理。依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重点考核各县扶贫资金整合、审批、管理、使用成效等环节。
(五)项目管理。重点考核脱贫攻坚和脱贫摘帽项目前期划、项目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等环节。
第六条 考核工作于每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总结。各县党委和政府按照本办法,对照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减贫计划,就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二)检查组实地核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检查组采取专项调查、抽样调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特别是群众满意度进行实地核查,对各县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的真实准确性进行评价。
(三)数据汇总。州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建档立卡动态监测数据、国家农村贫困监测调查数据、怒江州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数据、检查组实地核查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情况等进行汇总整理。
(四)综合评价。州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汇总整理的数据和各县总结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应当反映基本情况、指标分析、存在问题等,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建议,经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州委、州政府审定。
(五)沟通反馈。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各县专题反馈考核结果,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
(三)违反贫困县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乡(镇)退出规定,弄虚作假、搞“ 数字脱贫” 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第八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各县按得分排序,95分以上为优秀,70—95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未完成年度减贫计划任务的县委、县政府一票否决。考核结果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考核为优秀的予以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问题的,由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追责问责。考核结果作为对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参与考核工作的各部门应当严守考核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担当,保证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县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不负责任、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县党委、政府要参照本考核实施办法制定对乡(镇)党委、政府的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扶贫办商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扶贫实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怒办通〔2015〕72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