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旗法》第十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下称《规定》)系根据1990年《国旗法》制定,于1991年4月由外交部印发施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外交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根据《国旗法》最新修改及对外交往需要和实践,经认真调研,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社会公众意见,外交部对《规定》作出修订。修订后的《规定》增加升挂国旗的场合、完善我驻外外交机构下半旗志哀制度、推动在对外交往中发挥国旗使用的最大效用,并对有关表述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规定》将深化外交领域依法治国实践,保障对外交往中依法依规升挂和使用国旗。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规定》将进一步规范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有助于激发公众爱国热情,维护国旗尊严,维护国家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