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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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60430038-2021-185619
发文机构
怒江州应急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6-11 00:12:39

怒江州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局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法治应急管理中的作用,同时加强法律顾问监督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法律顾问,是指怒江州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局”)根据需要聘请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忠于事实和法律

(四)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相关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法律顾问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参与应急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参与应急局重要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或法律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起草或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为重大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处理涉及应急局的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论证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六)代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维护应急局合法权益

(七)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制宣传工作

(八)办理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聘用基本条件如下: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道德操守,无受过处分、处罚或有不良行为记录

(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熟悉行政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聘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及相关工作建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履行第八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条执法科负责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工作,并对法律顾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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