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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浏览:0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745281951-2026-281522
发文机构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6-06-30 16:39:27

一、政策制定的目的和背景

为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扩大公积金贷款的支持范围,切实减轻缴存职工家庭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怒江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商转公贷款业务

商转公贷款业务是指怒江州内的缴存人在本州行政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了商业贷款且符合本州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在正常的还款期间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仅能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不能申请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条件

1.借款申请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符合怒江现行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申请人应为怒江州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及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3.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及土地证),该住房当前仅存在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且不存在查封、保全、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4.已获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并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商转公贷款同意书》。

5.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开户且正常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

6.申请人及配偶征信良好,征信记录中近2年内没有出现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逾期;

7.原商业贷款尚未结清且正常还款12个月及以上,当期还款状态正常。

(三)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商转公贷款额度,是根据申请人还贷能力、信用状况和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后取最低值:一是原商贷剩余本金;二是商转公贷款金额与该套住房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含购房提取和偿还商贷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套住房总价;三是我州确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四是房产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要求。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不超过州公积金中心贷款政策规定期限,且商转公贷款期限与原商业贷款已还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

按照国家公布的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应档次执行。

(四)商转公贷款房屋套数认定

商转公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按现行州公积金中心政策规定执行。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建部门核查缴存人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房源查询结果为准。

(五)商转公贷款办理要件

申请人除提供公积金中心或原商业贷款银行要求出具的其他资料外,同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1.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转贷的确认材料;

2.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

3.所购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购房合同》,如未持有原件的,应提供银行盖章的复印件;

4.原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遗失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记载借款合同相关要素的信息证明(银行盖章);

5.近一年还款明细。

(六)商转公贷款办理模式

商转公贷款实行直接转贷和先还后贷两种模式。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模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一是直接转贷模式。借款人无需提前自筹资金结清原商业贷款,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办妥抵押手续后,直接将贷款资金转入原商贷银行指定的过渡账户结清商贷。原则上原商业住房贷款银行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为同一商业银行。

 二是先还后贷模式。借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审核同意后,借款申请人在 15 个工作日内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业贷款,注销原抵押登记,办理新的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后,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再发放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可自愿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七)商转公贷款业务启动和停止条件

当个贷率小于85%及以下,业务资金需求量趋于平稳、资金净流量为正值,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当个贷率大于85%以上,且有持续上升趋势、业务资金需求量较大、资金净流量连续为负值、出现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应停办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实施时间

《商转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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