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娜代表:
您在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积金贷款制度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怒江州2025年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会精神,认真按照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指定专人推进落实。根据代表建议内容,及时召集班子成员、办公室、信贷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科室专题研究,拟定办理方案、细化办理任务,明确办理责任,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办理过程中,相关人员查阅大量文件资料,广泛咨询相关州市做法,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多次组织业务科室商讨,扎实推进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由于历史遗留等原因,目前很多自建房是没有证件,一时间又因为各种原因办不到证件,但是在公积金贷款中,明确规定没有房屋证件是无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就给实际有房产又有还款能力,但想公积金贷款的群体造成了瓶颈,不利于刺激消费,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研究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用所购建自住住房、具有完全产权的自有住房或第三人住房进行抵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而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经过依法登记才能产生效力,只有拥有合法的不动产权,才能进行抵押。怒江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对抵押物的要求是,抵押物的权利类型应当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为出让,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抵押人须向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整体不动产价值全额用于抵押,才能发放贷款。为此,有房屋,但没有不动产权证,没有经过依法登记,只有村(社区)、乡(镇)或者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不符合现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回复
(一)关于自建房办证难的问题。我们建议根据所在地自建房产权登记的具体政策,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二)关于没有房产证,由村(社区)、乡(镇)或者相关部门开具证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问题。虽然目前还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但是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请求上级主管部门进一步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方式,为缴存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等抵押新途径,让更多群体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红利。我们建议:一是推动协调解决产权问题,呼吁相关部门加强自建房产权的确认和登记工作,确保自建房屋的产权得到合法认可,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依据。二是通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使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下一步,我们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持续深入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以缴存人住房安居为根本,深入调研,主动担当,积极探索,深化改革,因城施策,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形势、新变化,优化调整更多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政策,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支持作用,让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实惠。
(联系人:金春文 电话:13988627920)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