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 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浏览:0  来源:怒江州住房公积金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745281951-2024-257029
发文机构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12-26 15:18:18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

认定标准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更好满足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体现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型,拟调整现行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政策调整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三部门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建房〔2023〕137号)明确:一是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二是家庭住房套数由城市政府指定的住房套数查询或认定责任部门,根据居民家庭申请或授权,提供查询服务并出具查询结果或认定证明。

    三、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在满足缴存人刚性住房需求下,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和普惠型。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二是将州内购房所在地范围明确为怒江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将州外购房所在地范围明确为云南省内。

四、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在怒江州内,借款申请人家庭在购房所在地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过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比如,和某某在贡山有1套商品房,工作调动到州直部门,和某某在泸水市无成套住房,可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怒江州内的缴存人到州外购房的,以借款申请人家庭在缴存地、购房地、贷款申请地实际拥有的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示 例:

购房地

缴存地

贷款地

住房查询结果出具地

抵押物要求

泸水市

福贡县

泸水市

泸水市

所购住房

兰坪县

昆明市

兰坪县

兰坪县

所购住房

昆明市

泸水市

泸水市

昆明市、泸水市

用泸水市的房屋作抵押

昆明市

贡山县

福贡县

昆明市、贡山县、   福贡县

用福贡县的房屋作抵押

五、政策支持范围

(一)适用的贷款类型:按揭贷款(含按揭组合贷款)、抵押贷款(含二手房组合贷款、带押过户贷款)、异地贷款。

(二)抵押物规定。州内购房,缴存人家庭须以本次所购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不得使用其他房屋作抵押。州外购房,缴存人家庭可使用州内其他房屋作为抵押物。

六、本次政策调整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