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以及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文件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结合州内实际,四县、市依法依规按程序完成了本县、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起草、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专家审查、报请州级审批发布等各项工作。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草拟了《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按照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如有具体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8月14日前,将您的意见建议通过信函、电话等方式及时反馈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同心南路21号 联系人:褚秀娟联系电话:0886—3631908 ,电子邮箱:2534233564@qq.com,邮政编码:673299)。
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日
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布实施有关要求,依法按程序完成了《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公示、审查等相关程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实施工作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施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全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认识,统筹协调配合,确保《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折不扣落实到具体征地管理工作中,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准确把握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二)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三)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做好新旧标准衔接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有关工作,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实施监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依法更新补偿标准,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州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
附件:1.怒江州建筑物补偿标准
2.怒江州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怒江州林木补偿标准
4.怒江州青苗补偿标准
5.关于《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起草说明
2023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