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解读《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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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41450594-2021-172666
发文机构
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1-05-11 10:39:26

怒江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理顺并规范全州生态环境领域各级政府权责关系,加快推进全州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怒政办发〔2018〕44号)要求,为便于全州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21年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9号)已下发,该方案从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监测执法、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环境污染防治以及其他事项五个方面划分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以下财政事权,明确相应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州(市)以下改革实施方案。

为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怒江州财政局会同怒江州生态环境局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经怒江州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对全州生态领域州级与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遵循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原则,以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为基础,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为目标,科学合理划分生态环境领域州级与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实施方案》的出台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助力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以及和谐幸福美丽新怒江建设。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配套措施等3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主要包含两个内容:一是指导思想,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省与省以下财政关系,为助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二是基本原则,从“坚持中央领导,适度加强省级保障”、“坚持权责匹配,合理确定事权范围”、“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协调推进改革”三个方面简述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权责范围、重点领域和标准要求。

(二)主要内容。主要从5个方面对生态环境领域所属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明确。

一是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方面。将全州性、跨县(市)区域性及影响较大的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县(市)财政事权。

二是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方面。主要包括全州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等内容,根据全州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和县(市)财政事权。

三是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全州各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新技术示范引领、其他等内容。根据州县(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和县(市)财政事权。

四是环境污染防治方面。主要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农业农村污染、地下水污染、固化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内容。在《实施方案》中均已分别细化。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根据中央、省改革方案,将涉及长江和其他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影响重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分别划分为中央、省级、州级和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结合我州实际,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纳入国家确定的重点流域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范围。

五是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方面。主要包括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全州性、跨县(市)区域和影响较大的法规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事项的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合作等内容。根据州、县(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承担的职责,分别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和县(市)财政事权,承担对应支出责任。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三)配套措施。参照怒江州改革方案框架和体例,从“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细化工作方案、推进规范运行”四个方面要求各地有序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落实支出责任。要求各县(市)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切实履行支出责任。怒江州州级、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原则上由州县(市)各级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三是推进规范运行。要求各县(市)、各有关部门系统梳理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相关法规制度,及时总结改革成果,做好修订完善工作,健全完善制度体系,逐步实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主要特点

(一)确定财政事权范围。在省级改革方案明确的事权清单中,剔除不涉及我州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1项事权,对其他事权进行细化划分,没有新增事权项目。

(二)细化明确重点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州实际将部分事项进行了细化分类。一是将“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细分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污染物排放及生态环境质量管理等5类。将环境污染防治细分为水、土壤、大气污染防治等7类。并相应明确支出责任。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给予支持。


相关文件: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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