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秀梅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您在州政协第十二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关于整顿药店药价居高的提案》,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5月31日,怒江州辖区药品经营主体285家,其中:批发企业1家、零售连锁总部2家、药品零售连锁门店194家、单体门店88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98家。全州共有420个药械使用单位,其中:综合医院11个,中医医院2个,3个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5个,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机构5个;中心血站1个;乡镇卫生院27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4个;门诊部(所)50个,村卫生室312个(包括村医疗点)。
二、全链条风险管控,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
持续深化和巩固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成果,以药剑-4号“春风”联合行动和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为抓手,不断强化“两品一械”监督检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升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效能,强化药品监管高质量安全。
(一)服务经营主体完成行政许可、换证及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许可,严把准入、规范源头、防范风险。强化药品零售许可新办和换证现场监督核查检查,药品监督领域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健康消费需求。药品经营许可新申办4家,变更31家,注销8家,到期换证32 家。
(二)规范涉企检查提高经营使用合规水平。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统一,合理确定检查方式和频次,规范涉企行为。开展药品零售主体飞行检查18家,完成年度飞行检查任务的20%,疫苗配送接种、中药配方颗粒使用单位、特管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检查42家次,完成年度检查任务的30%。
(三)强化药品安全监管,排查和化解风险隐患。以药剑-4号“春风”联合行动和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为抓手,排查化解药品风险隐患。一是二是加强风险分析会商,开展药械化风险分析会商2次。深入开展“药剑”和药品经营环节“清源”专项行动,查办药品违法违案件 7件。三是加强行刑衔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持续保持与公检法的协调配合,协助检验涉案件样品163 批次,出具检验报告163份,出具假药认定意见书5份,破获药品犯罪案件5件,保持打击药品违法犯罪高压态势,净化药品市场秩序。四是排查涉嫌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线索2条,完成核查核实1条,省外函请协查1条。五是加强处方药销售和执业药师执业监管,立案调查涉嫌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1件,核查职业药师“挂证”3件。
(四)有序推进抽检工作,提高风险防控。科学统筹全州药品抽检力量和资源,坚持以服务监管和防控风险为目标,突出精细化管理和过程控制,切实提高药品抽检效能,提升抽检工作质量,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截至目前完成药品抽样94批次,完成年度抽样任务69.73%,其中:省抽78批次,地抽4次,评价性抽检12批次。
(五)加强药物警戒工作。加大对不良反应报告单位的培训和指导,定期开展报告质量评估和通报,充分发挥公立医院报告主渠道作用。收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234份,其中新的/严重的报告79份,占33.76%;严重的40份,占17.09%。
三、放管结合,强化药品价格监管
(一)依法放开政府定价,实行自主定价(市场调节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7部门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2015〕904号)。明确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将药品价格分为两种,即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施行政府指导价(俗称最高限价),其它执行市场调节价。
(二)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店同牌不同价的原因调查。医改后,公立或实行集采的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大幅逆转以往虚高于流通环节的情形,加之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后,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远低于药店。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医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了程序、依据、方法等规则,建立并形成了一套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公立医疗机构通过国家药品管理平台采购药品,采购价与销售价一致(既“零加成”)。因此,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一般会低于市场经营主体的价格。药店可以执行市场调节价,加价率由其自主制定,药店的药品价格受到品种、厂家、渠道、供应价、供应方式以及药房和药品养护设施设备及投入等成本的影响,与医院的价格会有较大差异,甚至出现几倍于公立医院价格的情况。
(三)零售药店是否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政策对药品价格影响明显。2023年2月1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既要尊重市场机制又要坚持好承担好定点属性,加强自律。支持定点零售药店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药品,鼓励自愿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倡导参考省级医药采购平台价格销售医保药品。”但各地在执行该政策时,关于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售价的规定存在着差异。如:武汉市率先在全国大面积实施定点药店纳入“门诊统筹”,随后湖北省多个城市快速跟进。作为门诊统筹药店政策的先进推行之省,湖北省门诊统筹药店政策门诊统筹药店医保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挂网价格。广州市的政策规定“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与门诊统筹定点药店通过医保服务协议,协商约定医保结算药品的价格加成率、加成限额等”,采取的是价格协商制;而多数像安徽、海南等地则与湖北一致,明确“定点零售药店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本省药品采购平台挂网价格”。上述各省的药品零售价格与未实行医保门诊统筹的省份的药品零售价格要低。但目前我省医保部门还未对医保药品售价出台相应规定,因此,与实行医保门诊的省份相比,我省在药品零售价格高于医疗机构的医保统筹结算价格。
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药品零售产业发展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发展。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0.5个工作日内,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覆盖。全州企业开办“一窗通”办件数占比98.30%,较上年同期增长15.05%。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一部手机办事通”,个体工商户智能化开办。全州、县(市)4个政务服务中心全面实现“零见面、秒领取”营业执照自助打印,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有力有效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药品零售门店从2022年的234家增加至目前的285家,增长21.79%。
(二)严格执行市场调节,依法尊重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制定了《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价格法规政策,充分尊重药品经营企业的自主定价权,价格政策红利进一步释放。近年全州药品零售总额保持亿元以上,2023年突破3亿元大关达3.714亿元。其中:一心堂连锁门店实现1亿元、云南易慧药业有限公司实现0.33亿元、怒江州良心药业有限公司实现0.30亿元的销售收入,极大地方便了民众对健康消费的需要,实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的原则规定。
(三)积极推进中药村种植标准制定和质量认证。累计制定并公布当归、滇黄精、草果、石葛蒲等规范化种植、种子繁育技术规程等11个地方标准。八家企业种植的当归、石菖蒲、黄精、葛根、滇重楼、秦艽、滇黄精、天门冬等13个中药材品种获得有机产品质量认证,有效推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云木香”申报列入云南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目录,云中药业有限公司中药材加工生产车间生产线建设积极推进,怒江州中药产业持续发展。
五、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一是二是规范源头,严把准入关。严格许可检查、规范经营许可,推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深化整治,排除风险隐患。强化风险会商,全面排查隐患,严格整改销号,切实提升药品安全监管质效;三是依法从快,落实行刑衔接。切实加强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依法从严从快查办危害药品安全行政违法案件,始终保持严打违法高压态势。
(二)认真推进价格监管。一是二是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的综合监管;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医药领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强化药品价格检查,持续紧盯市场药品价格情况,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三是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和提醒告诫。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价格提醒告诫书》,提醒广大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严禁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行为,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强化群众监督作用。借助12345、12315投诉举报平台,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快速处理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用好优惠政策,支持药品零售产业的发展。一是二是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怒江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十四五”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任务分工》《云南省“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按规划用好优惠政策支持,服务好药品零售产业的发展。执行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从事药品零售连锁经营活动的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零售企业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的规定,积极支持本地注册的云南易慧药业有限公司、南兴华全心堂医药有限公司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力争达规模以上。比如,支持连锁企业利用参股、重组、兼并、合作等方式,整合其他药品零售企业(单体零售药店)。三是进一步推进登记便利化,保持企业开办时间0.5个工作日内,实现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全覆盖和坚持企业开办“一窗通”,从许可准入优质服务促进药品零售企业发展。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李春华,13988659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