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文公开属性标识制度

浏览:0  来源:网信科 作者:李小佳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734290158-2024-242241
发文机构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4-03 18:00:5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项的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按照“谁制发、谁提出,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对公文标识公开属性负主体责任,拟稿人是第一责任人。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拟办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科室标注公开属性,并经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局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

(三)多个科室联合拟稿的,由主办科室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科室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在公文上标注公开属性,具体在附注位置,即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进行标注。请示类文件需留联系人信息,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两字,加括号分别标注公开属性、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公开属性、联系人、联系电话之间空两字。如括号内字数过多,则居中标注。

第七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发送至局网信科,在政府信息网站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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