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行为,提升预决算公开质量,强化监督考核,构建部门规范透明的预决算管理机制,根据《怒江州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决算,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并经州财政局批复,由部门向社会公开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第三条 考核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综合绩效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2〕37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的通知》(云财监〔2020〕7号)和《怒江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怒江州预决算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怒财监〔2020〕17号)等。
第四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考核促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考核对象包括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范围的预算单位(含一级、二级预算单位)。
第六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内容包括部门预算公开、部门决算公开和预决算公开管理等三个方面。
第七条 预决算公开重点对公开的及时性、全面性、完整性、细化程度、真实性以及预决算公开制度建设、信息上报和舆情管理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考核采取各单位自评与州财政局再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单位负责对本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州财政负责对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再考核,两种方式相结合来确定最终的考核分数。
第九条 预决算公开考核按州财政要求通过定期全面检查、不定期抽查和网络巡查等方式开展,各预算单位要积极做好配合考核工作。
第十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部门预算公开45分、部门决算公开45分、预决算公开管理10分,共100分。
具体打分时,对于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完整性、细化程度等指标,根据考核所列内容得分或扣分,最低分值为零分;对于及时性、真实性、舆情管理等指标,根据考核所列内容得分或扣分,不设最低分值,最低分值可为负分。
各预算单位每年应当按要求及时将部门预决算公开自评考核情况(包括自评报告及评分表)报送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在各预算单位自查自评的基础上,进行再考核,再考核得分与自查自评得分按照7:3的权重加总后作为最终考核得分。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预算单位预决处公开情况的检查结果,作为预决算公开考核得分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是本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主体,应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
第十五条 对州财政最终考核存在问题未如期整改到位的,被政府 、财政或有关上级检查单位通报批评的,因预决算公开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被约谈的,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预算单位要立即整改,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依据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与法律法规和州财政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预算单位部门预决算公开考核指标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