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确保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内容合法化、程序规范化、责任明晰化,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提高行政决策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度汇编》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请示报告制度,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决策全过程;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三是结合单位实际,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起草或调整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代州人民政府起草并以州人大常委会或州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有关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工作规划。根据州委、州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工作规划,编制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工作规划。
(三)制定服务经济发展,促进质量提升,加强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维权、保障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安全,推进法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调整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提供服务进行监管、执法、调整等长期鼓励或者限制性重大行政措施。
(五)怒江州重大食品、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调整;重大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调整。
(六)研究重要投资项目安排和国有资产处置。
(七)应当由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决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明确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报经局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对决策过程和决策实施中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实行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