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三进市场主体”政策汇编之六——“消费建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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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290158-2022-204663
发文机构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营商环境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9-23 14:48:57

第六篇  消费建设

 

一、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些什么?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哪些责任责任?

 

1)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3)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4)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5)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哪些责任?

 

1)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2)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四、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哪些权利?

 

1)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3)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4)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5)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6)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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