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篇 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
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就是我们俗称的“傍名牌”,即通过仿冒他人商品标识、企业主体标识、生产经营活动标识等,引人将自己的商品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以借用他人或者他人商品的影响力、美誉度,提高自己以及自己商品的市场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二)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三)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对其自身企业情况、商品性能、服务质量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不正当抢夺了其他经营者的交易机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当奖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法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有奖销售是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正当的有奖销售,法律是允许的;而不正当的有奖销售,不仅会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从事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二)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万元。
(六)商业诋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他人商誉可能形成对他人企业、商品或“老板”的负面评价,削弱竞争对手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争夺和扩大自己的市场。该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市场竞争规则,是不正当的、违法的。
(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三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二、什么是垄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垄断有哪些表现形式?
垄断就是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适用于两类行为,一是经营者的经济性垄断行为,二是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三、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相互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四、什么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市场行为。
五、什么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者部分控制权。
六、什么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通过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正当经营、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手段,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七、什么是公平竞争审查?
国发〔2016〕34号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平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八、反映或举报途径有哪些?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也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九、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根据传销的主要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不同,可以把传销区分为“拉人头”式、“收取入门费”式和“团队计酬”式传销;根据传销的发展演变和手段方法不同,可以把传销区分为传统传销也叫异地聚集型传销和网络传销也叫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
十、什么是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以互联网为平台的新型传销方式,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传销。网络传销通过特定网站网页(社交平台)发布传销信息,采用网银等转账缴款方式收取入门费或交纳会员费(或说是享受产品),打着社交电商、教育培训、保健养生、消费返利、养老产业、爱心慈善、区块链、虚拟货币、炒外汇等时髦又“泛政治化”的幌子行传销之实,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它与传统传销并没有本质区别,主要采取通过利用网上银行、网上支付等方式收缴入门费或者会员费,直接(或间接)诱骗拉人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获利。目前,网络传销主要有“纯网式”和“嫁接式”两大类型。
十一、传销的主要特征
传销的主要特征是:发展人员、组成网络、复式计酬。发展人员即介绍加入,是指加入组织或者成为经营者招募的人员必须通过组织内或者经营者已招募的人员介绍,才能加入组织,取得成为组织一员的资格;只要成为组织的一员,就可以获得推荐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组成网络是指通过介绍加入组成网络,组织内部形成推介者、被推介者的上下线隶属关系和层层推介形成的人际组成网络,采用这种上、下线间的人际关系来达到组织在管理、发展、谋取利益等方面的目的。复式计酬是指参加者可以从其个人销售产品或服务中获得报酬,也可以从其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计酬依据获得报酬,还可以从其发展的下线介绍加入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
十二、传销行为构成要件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二是计酬要件,即复式计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
十三、传销的危害
传销的危害十分巨大。首先是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阱难以自拔。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十四、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由于传销的本质特征是通过发展人员参加,组成上下线人际网络的形式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所以参加传销的人员也是违法者,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参与传销人员的法律责任。参加传销人员不是消费者,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救济和保护。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有关法规进行查处。(2)组织、领导者的法律责任。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五、什么是直销?什么是直销企业?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也就是说,以面对面的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那儿接收订单,从而减少中间渠道和环节,达到降低销售成本的目的。直销企业,是指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目前,批准直销企业的机关为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十六、直销和传销有什么区别?
直销是经商务部批准、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活动,传销是国家打击的违法犯罪活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以下5点: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础。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二是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传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经营者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四是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传销是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传销通常强制参加者不可退出组织或退出条件非常苛刻,参加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十七、如何查询哪些是商务部门批准的直销企业?
查询平台为: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直销行业管理网址:https://zxgl.mofcom.gov.cn/front/inde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