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三进市场主体”政策汇编之三——“电子商务”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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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290158-2022-204659
发文机构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营商环境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8-11 16:20:03

第三篇电子商务

 

一、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都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即除“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属于依照诸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明确规定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外,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可以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已经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想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或再申请一张营业执照?

 

依法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已经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了市场主体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凭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许可在线上和线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登记为何种形式的市场主体?

 

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法律关于经营活动的一般性规定,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基本原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类型的市场主体,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必须要亮照经营?

 

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有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也需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自己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采取提供链接的方式来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必须是有效的链接,点击相关链接能够直接跳转到载有营业执照信息的网络页面。

 

五、没有线下的经营场所,是否可以用网店的网址办理登记?

 

为方便只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的意见》允许经营者使用《电子商务法》第九条中规定的由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登记。目前,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照既有规定办理登记。按规定,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六、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去哪里办登记?

 

经营者以网络经营场所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该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经营者住所与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对于使用线下实体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仍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七、申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应该提交什么材料?

 

以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从电子商务平台获取并打印。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和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场所”一栏时,应填报电子商务平台名称和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示例见附件样表)。申请人在多个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填报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经营者需在申请书承诺明确表示“本人承诺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擅自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签字。

登记机关核准设立后,将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事项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申请登记个体工商户名称的,需按照名称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登记的具体方式和流程,申请人需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八、什么是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如何获取?

 

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是由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的,表明申请人合法使用该网络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为便于公众有效识别和营业执照显示,网络经营场所的网址将使用短链接、短网址,网址内用于标明具体网店的部分将使用无意义的数字或字母组合。平台经营者将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九、什么是网络交易经营活动?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网络交易经营活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十、网络交易经营者类型有哪些?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搭建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都是属于网络交易平台。

(二)平台内经营者:依托网络交易平台,在平台内开设网店进行具体的交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三)自建网站经营者:主要是经营者自己开设网站,并在网站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站本身具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展示、订单生成、交易支付功能,并且经营者对所售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直接责任和义务。

(四)其他类型网络交易经营者。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出现的通过利用其他网络服务或渠道(诸如利用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主要有社交电商经营者、直播带货经营者等。

 

十一、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要如何公示主体信息?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如实公示下列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注册资本(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十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中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三)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十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协助监管的义务有哪些?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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