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政务服务
一、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
指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进行身份认证后,即可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公示、发照和归档的登记方式。最终实现申请人无需前往登记窗口、无需排队、无需预约、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可直接在线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整个办照过程在手机上即可完成。
二、如何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
申请人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或百度搜索“云南工商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系统后,在“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模块下载安装包后依次进行以下操作:
第1步:录入申请人手机号和手机验证码进行登录,并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同时设置签名密码,借助中国移动身份认证体系,完成身份信息实名认证;第2步:进入“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主页,选择需要办理的登记业务进行信息填报并提交签名申请;第3步:所有法定签名人分别进入“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我的签名待办”中,输入签名密码进行签名后即可提交注册登记申请。
三、个体工商户如何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电子营业执照由窗口同步签发,经营者本人可通过支付宝、微信“工商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发放和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推行“不见面”,即申领人经过实名实人认证后,即可在手机移动端随时随地远程下载领取电子营业执照,无需到登记机关窗口领取。
四、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流程图(含开业、变更、注销)
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开业登记流程图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App二维码

五、企业如何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通过“一窗通”平台申请开办企业?
核准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机构和从事无损检测、电梯检测、安全阀核验的检测机构需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资格方可从事相应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省级具体负责甲类检验机构B1级(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核准的机构除外)、甲类检验机构B2级、乙类检验机构、丙类检验机构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电梯检测机构、安全阀校验机构等项目的核准工作。
申请材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附以下相关材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原核准证(申请延续、增项、升级、变更等核准情形,并且无法在线核验);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
受理形式:网络提交。提交网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http://xksb.cnse.e-cqs.cn/adm-lic-psp/home/orgPermit?province=530000)。
办结时限: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鉴定评审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限)。
六、企业如何申请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
许可范围: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等单位需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方可从事相应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41号)》,省级具体负责压力容器设计、压力管道设计、锅炉制造(含安装(散装锅炉除外)、修理、改造)、压力容器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安全附件制造、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起重机械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电梯安装(含修理)、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客运索道安装(含修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含修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等项目的许可工作。
申请材料: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相关材料: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无法在线核验时);原许可证(申请延续、增项、升级、变更等核准情形,并且无法在线核验);变更说明及相关见证材料(申请变更核准时);公司法人书面授权文件(分公司单独申请的)。
受理形式:网络提交。提交网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http://xksb.cnse.e-cqs.cn/adm-lic-psp/home/entPermit?province=530000)。
办结时限:受理时限: 5个工作日,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鉴定评审和申请单位整改时限)。
七、企业如何申领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目前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包括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危险化学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等10类产品。目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最新版本为2018年版。
步骤一:打开谷歌浏览器或360浏览器(极速模式)输入网上办事大厅访问地址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步骤二:选择【非市场主体办理】或【市场主体办理】登录后,可进入系统首页。
八、企业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2.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3.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九、哪些企业可以在省局申请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适用对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2.1.1: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是取得《营业执照》的合法主体,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应条件。
十、哪些新设企业在省局申请登记?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后下放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通知》(云市监发〔2019〕1号),可在省局新设企业范围如下:
1.内资企业
(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2.外资企业
(1)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在云南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3)在云南省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4)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个案授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
省级以下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省局登记管辖权限意外的企业登记工作。
十一、企业如何申请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计量技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授权管理办法》规定,按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12)要求提交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经过技术考核结论为合格,完成审批后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定检定机构计量授权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项计量授权证书》。
十二、企业如何申请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需要办理计量标准器具核准。申请单位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2016)的规定要提交《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和技术资料。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组织考核,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考评合格,完成审批后即可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十三、企业如何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制造以销售为目的、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且监管方式含“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需要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按照《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JJF 1015-2014)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并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和以下技术资料:(一)样机照片;(二)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三)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四)使用说明书;(五)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产品符合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经型式评价总结论为合格,完成审批后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十四、如何办理商标注册?商标受理窗口有哪些?
商标注册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目前,有三种注册渠道。
第一种渠道:申请人自行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在线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提交方法详见“网上申请”栏目。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网址:http://sbj.cnipa.gov.cn/wssq/。
第二种渠道:申请人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在各地设立的受理窗口办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昆明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1-65395926
玉溪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7-2014844
曲靖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4-3133354
临沧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83-2122664
德宏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692-2272726
昭通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0-2833882
保山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5-2169552
普洱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9-2122796
大理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872-2367675
第三种渠道: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十五、如何办理专利申请,专利申请文件受理部门是哪些?
专利申请办理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申请人自行办理。第二种是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查询网址:http://dlgl.cnipa.gov.cn/txnqueryAgencyOrg.do。
专利申请文件受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十六、如何办理专利优先审查?
优先审查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批,请求人可以通过面交或邮寄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提出纸件优先审查请求。提交材料详见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http://amr.yn.gov.cn/zscqj/?ad_check=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指南。
地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一楼服务大厅
邮编:650228
电话:0871-64568947
十七、如何申请专利费用减缴?
专利电子申请注册用户可直接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的“费减备案请求”模块在线填写费减备案信息,上传证明材料。提交材料详见云南省知识产权局(http://amr.yn.gov.cn/zscqj/?ad_check=1 )专利费用减缴办理指南。非专利电子申请用户先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后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登录网址如下:
http://cpservice.cnipa.gov.cn/index.jsp
十八、国家知识产权局常用网址及系统有哪些?
国家知识产权局常用网址及系统如下: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http://www.cnipa.gov.cn
(二)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
(三)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http://cponline.cnipa.gov.cn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网:
http://ggfw.cnipa.gov.cn:8010/PatentCMS_Center/
(五)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服务平台:
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510/index.html
(六)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
http://dlbzsl.hizhuanli.cn:9000/
(七)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网上申请平台:http://sbj.cnipa.gov.cn/wssq/
(八)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cnipa.gov.cn
(九)专利缴费信息网上补充及管理系统:
http://fee.cnipa.gov.cn
(十)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
http://cpquery.cnipa.gov.cn
(十一)商标网上注册申请服务系统:
http://wssq.sbj.cnipa.gov.cn:9080/tmsve/
十九、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是什么机构?它可以提供哪些知识产权服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前身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昆明代办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机构,现隶属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处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能是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商标业务工作;开展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及政策的宣传培训;为社会公众提供专利、商标相关事务办理及咨询服务。
地 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附楼1楼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0871-64568947
传 真:0871-64568997
业务咨询qq群:190177008
对外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
受理业务:8:30—11:30 ;14:00—17:30
收费业务:8:30—11:30 ;14:00—16:30 (现金缴费截至至16:00)
国家知识产权局云南业务受理窗口提供的服务有:
(一)专利业务
1.受理除PCT专利申请以外的内地申请人面交、寄交或以电子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申请人委托内地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含分案申请、要求优先权及保密申请文件;
2.专利费用减缴备案请求的受理审核;
3.对已办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授权通知书发文自取备案手续的代理机构发放通知书;
4.代收由申请人(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缴纳的专利(申请)费用。不收取PCT专利申请费用以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或个人直接由境外汇交的专利(申请)费用及国防专利(申请)费用;
5.受理专利优先审查请求;
6.制作并发放专利登记簿副本;
7.办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
8.受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材料;
9.对提交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请求进行审查。
(二)商标业务
1.商标注册申请受理。
2.商标后续申请手续办理(含商标变更、转让转移、续展、注销、使用许可备案、更正、补发注册证、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
二十、如何在线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通过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访问“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申请准营准办”第1步:用户登录;第2步:填写办理许可证所需信息;第3步:提交申请材料;第4步:许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 ;第5步:申请人签字确认;第6步:材料进入现场审核阶段;第7步:申请人根据审核结果,领取许可证和相关文书。
二十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何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开办者可以通过http://gsxt.ynaic.gov.cn/webportal1/ 访问“云南市场监管网上办事大厅”,点击“我要申请准营准办”选择“食品加工小作坊备案”,根据办事指南点击办理。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二十二、如何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跳转“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系统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许可证核发 ”。第一步:用户登录;第二步:填写办理许可证所需信息;第三步:提交申请材料;第四步:各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查验、审核;第五步:制证、送达;第六步:申请人根据审核、备案结果,在系统里自行下载电子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证照查询”下载电子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三、如何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网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人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跳转“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输入要办理的事项,点击对应事项名称:第1步:用户注册或者登录;第2步:点击在线办理;第3步: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第4步:受理、查验、制证、送达;第5步:申请人依据审核结果,领取行政审批结果文件。
二十四、如何通过“一网通”办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事项?
申请人可直接输入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或登录“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跳转“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进入系统后在搜索栏输入关键字“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第一步:新用户完成注册,用户登录;第二步:“身份确认”;第二步:填写“申请人信息”;第三步:填写“产品信息”;第四步:填写“广告信息”;第五步:上传系统里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六步:用企业的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签章,确认上传资料;第六步: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第七步:申请人根据审核结果,在系统里自行下载打印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文。
二十五、申报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属“零跑腿”行政许可事项,全程线上办理,制剂使用单位应在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平台上向省药监局提出网上申请。申请人在互联网环境下直接输入“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flag=false”或者百度搜索“云南政务服务网”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第一步:用户登录(法人登录),第二步:点击“办事服务”→“部门办事”→“省药监局”→“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品种和制剂调剂审批”→“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审批”→“在线办理”;第三步:填写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第四步:提交申请资料;第四步:省药监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受理审核。第五步:制剂调剂使用申请符合规定的,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批件》,同时抄送调出、调入制剂的医疗机构及所在地的州(市)局。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防控制剂,省药监局实行48小时快速审批。
二十六、检验检测机构想申请资质认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二十七、外资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如何申请资质认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十八、所有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都必须通过资质认定吗?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要求,依法界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逐步实现资质认定范围清单管理。1.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2.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
二十九、哪些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检验检测机构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时,需要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十、检验检测机构以前取得了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为何又不再受理了?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清单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十一、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有哪些程序?必须通过技术评审吗?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般程序在获得资质认定证书前进行技术评审,告知承诺程序在获得证书后进行现场核查。特殊食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不适用告知承诺程序。
三十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哪些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式简化审批程序,缩短评审时间?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信用信息、分类监管等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的方式进行技术评审,对上一许可周期内无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予以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文件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无需现场确认的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人员变更或者无实质变化的有关标准变更时,可以自我声明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备。对于选择一般资质认定程序的,许可时限压缩四分之一,即: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7个工作日内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全面推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许可系统,逐步实现申请、许可、发证全过程电子化。
在具体办理时限上,资质认定管理部门按照承诺时限办结相关事项。
三十三、如何才能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包括四类机构:一是经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二是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或者核准名称的企业法人;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直属管辖的机构;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根据需要,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确定纳入国家级资质认定管理范围的机构。
三十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要如何使用?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文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证书确定的能力范围内,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时,应当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应按照有关标志管理的规定,符合尺寸、比例、颜色方面的要求,并准确、清晰标注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加盖(或者印刷)在检验检测报告或者证书封面,颜色建议为红色、蓝色或者黑色。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统一实施的通知》(国认实〔2018〕12号)文件规定,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CMA)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相关业务委托,涉及未取得资质认定的项目,又需要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时,相关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并应在报告显著位置注明“相关项目未取得资质认定,仅作为科研、教学或内部质量控制之用”或类似表述。
三十五、除了独立法人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外,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资质认定?
按照《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认实〔2015〕49号)文件要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