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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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290158-2022-196867
发文机构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其他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2-06-07 10:44:43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局机关各科室、中心、所:

      现将《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法制机构和人员作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 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法制员,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科室从事法制工作和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法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法制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熟悉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取得行政执法证或行政执法监督证;

(四)具有3年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年度考核无不称职等次。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制员:

(一)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分且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因违法行政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未满两年的;

(三)具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法制员情形的。

第五条  法制员实行内部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公开选拔、动态管理、注重培养、发挥作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  法制员由州局法规科审核推荐,报请州局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经州局发文公布确定。

第七条  州局各科室应当至少确定一名人员兼职法制员。

第八条  法制员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重新审批确定。法制员岗位调整后,仍在州局机关的,法制员资格仍然有效。因调离本单位、退休或辞职、离职等其他原因不在本单位继续工作的,其法制员资格自动失效,不另行发文确定。

州局法规科负责组建州局法制员库。

第九条  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协助组织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二)落实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等制度,协助建立、完善相关的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等机制;

(三)对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制度、材料和相关文件、制度、材料进行事前合法性审查;

(四)对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合法性审

(五)对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办理的行政事项依法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经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六)对以本单位名义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依法进行审核,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七)依职责组织、协调、参与本单位行政复议答复及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八)对本局办结案件的立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九)完成上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规科法制员除履行法制员职责外,还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全州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行政决策等重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二)参与州委托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承担州局立法研究、法制研讨、执法检查、普法宣传、法制监督等工作;

(四)应邀承担州局组织的培训班的授课任务;

(五)对本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和论证意见;

(六)根据安排,对本局出台的文件、制度、材料提出行政(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承担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法制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二)与相关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法制员身份从事非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本单位指派的各类活动;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法制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对主要负责人负责,业务工作接受州局法规科的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法制员培训实行定期培训机制。州局法规科每年应当制定法制员的培训管理计划,每年培训不少于32个学时。

第十三条  州局法规科应定期对法制员进行能力素质评价,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年终进行。

第十四条  法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调整:

(一)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年度公务员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审核把关不严,年度内核审的小项累计5%以上被法定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为违法的;

(四)参加法制员业务评价为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适应本职工作的;

(六)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制员的其他情形。

笫十五条  法制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指派的工作任务2次以上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情形的,取消其法制员资格,在重新申报时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六条  法制员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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