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稳守防疫物价坚决严查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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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4290158-2020-143623
发文机构
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法治建设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      号
2020年第1期
发文日期
2020-07-20 09:05:00


解析身边事,为您讲述法律故事,欢迎收看《以案释法》。


观众朋友,大家好!我是本期节目主讲人朱建芳,来自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今天的节目呢,我将为大家讲述一起销售防疫用品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在这一违法行为中,商家受到了罚款的处罚。那么,具体什么情况呢,我们一同来了解下。

2020年2月6日,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某超市销售口罩时有违法违规的行为,遂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到被举报的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超市销售的口罩没有物价标签,其售价仅在消费者购买时口头告知,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进一步的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从泸水某百货经营部以每个2.00元的单价购进此批口罩300个,货值600元。再以每个3.00元的单价进行销售。至违法行为被查证时,共销售了口罩50个,获利50元。在履行了一系列法律程序后,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1日对该超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0元;2.罚款3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反映出各级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认真履职,及时受理举报、及时予以处置,充分保障了对市场的监管。同时严格依法开展查证工作,并作出处罚决定。

一是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依次开展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充分收集各类证据,制作了一系列检查、笔录、调查等文书。

二是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受理了当事人的自述材料、向当事人送达了《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三是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本案除了依据《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外,主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确定了罚款的数额。《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规定:“二、从重处罚。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当。本案中的当事人该超市业主陈某,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未明码标价”属于违法行为从不解到认知、理解、积极配合。在处罚决定送达后及时缴纳了罚款,本案得到了完全的履行。泸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已对该案进行了结案归档。

当前,受疫情影响,部分防疫用品价格有所上涨,一些药店、卖场出现抢购现象,个别药店甚至多日无相关防疫用品销售。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凡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的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防疫用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串通涨价,价外加价,哄抬价格,虚假宣传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坚决严查严打。严正警告顶风作案经营者,监管利刃出鞘,不要心存侥幸,违法必究,严惩不贷。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也呼吁广大消费者积极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通过12315热线或平台举报。

观众朋友,听了今天的讲述,我想您对什么是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应该有了一定的了解。

好了,今天的《以案释法》就为您讲述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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