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公益性岗位
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严格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资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用人科室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办公室建立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
第四条 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保密规定。
(二)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私自离岗,按时上岗,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离岗、脱岗。
(三)爱岗敬业,上岗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对责任内的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四)团结同事,服从领导,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六)因病、因事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按时上岗,按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 考勤
(一)考勤、请销假参照《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工作规则》执行。
(二)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统一考试,可凭准考证请假5天(包括双休日共9天)。
第六条 考核
(一)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工作业绩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原则。
(二)各用人科室结合工作实际,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评定。
(三)绩效考核主要考核遵章守纪情况、服从安排情况以及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四)年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奖惩
(一)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经考核,由办公室进行表彰奖励。
(二)对工作不认真负责、违反规章制度或不能达到规定工作标准和要求的,由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三)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的,拒绝单位工作安排的,其他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 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规定
(一)迟到、早退、脱岗3次批评教育;4次全单位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5次作待岗1月处理(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停发);如待岗后,再次出现迟到、早退、脱岗现象,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二)无故旷工2次全单位通报,并给予书面警告;无故旷工3次以上,作待岗处理;连续旷工15天以上,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三)执行请假制度。事假天数累计超过30天以上,扣除当月单位发放部分的50%,事假天数累计超过50天以上的,扣除当月单位全额发放部分。
(四)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或失职、渎职、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一经查实,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