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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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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08929-2020-153264
发文机构
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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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12-14 11:37:57

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年123日,杨某某一家在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湖南岳阳抵深,当晚入住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在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时, 杨某某一行人未向酒店如实登记武汉居住史,且在124日至23日入住酒店期间, 明知深圳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执行酒店自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23日下午,杨某某因鼻塞头痛乘坐出租车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医院就诊,继续向医院、医生隐瞒从武汉来深的事实,拒绝做CT检查等相关医学筛查,并直接离开该医院走路返回酒店。当日傍晚,在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劝告下,杨某某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24日,杨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13人被医学隔离,酒店被查封,138名酒店工作人员(间接接触者)集中场所隔离。27日,与杨某某密切接触的一名亲属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阳性检测者 (无症状感染者)

  3月10日,杨某某治愈出院并解除隔离,31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调查与处理】南山区检察院在2月5日案发第一时间即成立办案专班,分管副检察长带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电子阅卷,对案件定性、证据搜集、固定提出意见,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期间,市政法委、市检察院作出指示并多次召开类案会议,对该系列案件作出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指派专人指导,对案件的定罪、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办人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攻坚克难,秉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办案过程中将各种法律关系研究透彻的前提下,勇于承担案件重担,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该案嫌疑人到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承办人就案件的核心问题,比如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认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方面,对公安机关进行精准指引,引导侦查部门取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为该案的顺利起诉、判决奠定坚实基础。高效完成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522日将该案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63日,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6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精准采纳南山区检察院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分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的特点,加上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治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重点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等。因此,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本案中,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湖南岳阳抵深,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不执行如实报告和自主隔离规定,自由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13人被隔离观察,酒店被封闭,酒店人员集中场所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至关重要,但少数人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隐瞒实情,不仅害人害己,而且对疫情蔓延带来重大风险。因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追诉、惩治扰乱防疫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杨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初期,要作为从重情节从严从快惩处,但同时也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对新冠肺炎的认知程度、主观恶性以及其造成的实质危害结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为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人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快从严办理,并积极释法说理,鼓励嫌疑人认罪伏法,促进认罪认罚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仔细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对类案进行理解分析,结合考虑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精准量刑建议,最终获得法院的采纳。

  该案也是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首例获判案件,全市主流媒体争相报道宣传,社会反响热烈,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案件的成功办理,为保持我市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挥了刑事检察职能,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体现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司法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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