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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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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92008929-2020-144527
发文机构
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
公开目录
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
其他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7-15 10:10:00





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职工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职工作风建设,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的监督管理,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强化预防、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职工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1.不讲党性原则,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和丑化党、国家形象的言论;

2.组织、参加邪教组织和封建迷信活动。

(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3.拉帮结派和借联谊会、老乡会、同学会等活动搞“小圈子”;

4.不按照有关规定向单位或组织报告本人因私出国,子女与外籍人员、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子女移居国外,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操办婚丧嫁娶等个人重大事项情况;

5.对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下级不服从上级、个人不服从组织,在执行中搞选择、搞变通。

(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6.利用职务职权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7.收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各类礼品、礼金。

8.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在企业或社会组织兼职取酬;

9.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民间违规借贷活动;

10.参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

11.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就业等事宜大操大办谋取私利;

12.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四)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13.利用职务职权,违规插手、干预干部提拔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及土地、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

14.干预、插手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行为,或者利用职务职权之便打招呼、说情、通风报信等行为;

15.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

(五)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

16.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对群众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

17.在公共场合或群众面前耍特权、逞威风侵害群众利益及其他与公职人员身份不符的言行。

(六)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

18.参与色情、赌博、吸毒活动或违规出入夜总会、会所等高消费场所参与奢靡、不健康娱乐活动;

19.酗酒、酒后言行失当等行为;

20.通奸、包养情人、不忠不孝、虐待家庭成员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有损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七)其他苗头性、隐患性行为

21.因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严重导致邻里关系、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的行为;

22.因个人精神因素困扰出现行为失范及苗头倾向;

23.因家庭关系冲突,出现过激行为及损害公职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  但凡发现干部职工出现上述问题,对现场发现的,应先纠正再处理;事后反映的,根据局党组要求和授权,对有关信息整理、分析、调查、核实,要求在期限内说明情况,根据调查结果予以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由科室负责人商请分管领导进行提醒谈话,做好谈话记录;

(二)达不到党纪处分但存在问题的,由局党组书记对其进行提醒谈话;对未整改的,责令作出检查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对苗头性、隐患性问题,由科室负责人逐级报告,领导班子研究化解防范措施;

(四)对违纪违规的,报局党组会议研究;

(五)对干部职工出现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困扰的,班子应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协调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或心理矫治。

第六条  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管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设考核工作。

第七条  对干部职工“八小时外”监督还包括各类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网络投诉。

第八条  加强与干部职工家属沟通,详细了解和掌握干部职工在家庭生活中的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早干预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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