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中心窗口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方法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由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月度督察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六条 每月初,由中心将上月窗口工作人员的督察考核情况汇总,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
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综合考核,采用个人自查总结,中心评议审定方式进行。中心根据每月督察考核情况,结合年终考核检查,确定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月度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100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予以加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照章扣分。窗口工作人员的月度绩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月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向中心领导和各进驻单位通报。
第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向组织人事部门推优和评选先进个人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一)是否着装整洁、对外办公用语规范。
(二)是否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
(三)是否有在大厅内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
(四)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是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五)是否服从中心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
(六)是否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在工作时间内有无用电脑打游戏、看视频、听音乐等行为。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熟悉岗位业务知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情况。
(一)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
(二)是否有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
(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是否有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有无因与群众争吵或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无因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
(三)是否有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同级政府采纳的,每次加2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受到同级政府表扬的每件(项)加3分,受上级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表扬的每件(项)逐级加1分;
2.受到同级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3分,受上级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逐级加1分;
3.受到州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3分,受省级和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4分;
4.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中心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参与,表现突出的加1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受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加1分。
第五章 扣分办法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一)着装不整洁,每次扣0.5分。
(二)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分。
(三)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0.5分。
(四)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的,每次扣0.5分。
(五)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0.5分。
(六)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1分。
(七)上班迟到、下班早退的,每次扣0.5分。
(八)旷工每次(半天)扣2分。
(九)无故不参加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5分。
(十)不服从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分。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
(一)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5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二)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0.5分。
(三)工作时间用电脑打游戏、看视频、听音乐的,每次扣5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2分。
(二)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1分。
(三)未按要求实行和参加行政审批事项联审联办、并联审批的,每件次扣1分。
(四)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扣1分。
(五)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填报中心的,扣0.5分。
(六)未按要求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及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
(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与群众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的,每次扣1分。
(二)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的,每次扣0.5分。
(三)告知内容不充分、不准确,引起当事人投诉且调查核实的,每次扣1分。
(四)因服务态度、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并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月度和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由中心提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一)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二)无故连续缺勤2天以上(含2天)的;
(三)收费不开票的。
第六则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实行月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考核结果分为行政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事业四个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其中,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80-95分为“称职或合格”,80-60分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第二十条 对考核的情况,将通报到各进驻单位,并适时在各有关媒体和办事大厅向各窗口工作人员和广大办事公众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全年月平均得分达不到95分(含95分)以上的,年度考评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中心根据年度考核分数和月度考核情况,年终对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同时建议进驻部门也应给予相应的鼓励。
第二十二条 凡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取消窗口工作人员的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怒江州政务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