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办事指南
(基本事项编码:002014007028)
本指南适用于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遗属申领因工死亡人员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办理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5.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
6.《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云政发[2008]204号);
7.《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二、行使层级
省、州(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办理条件
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或伤残鉴定等级为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
四、办理渠道
1.大厅: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J区)社保受理专区窗口。
2.网厅:云南人社服务网上大厅(单位服务)、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
五、申报材料
1.《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2. 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3.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类)》(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4.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提供其未在民政部门领取丧葬补助金、残疾抚恤金、遗属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项目承诺(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5.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2)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3)伤残鉴定等级为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退休工伤职工的,需提供选择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待遇确认书(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办理流程
(一)大厅办理流程
1.业务申办。单位经办人、工亡职工近亲属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规定申报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大厅申办此项业务。
2. 业务受理。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核对通过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反馈申报人;核对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回申报人。
3.业务办理。符合办理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云南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反馈申报人;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回执》反馈申报人。
4. 办理情况反馈。单位经办人、工亡职工近亲属本人可以根据《业务受理回执》上的提示,查询办理情况。
(二)网厅办理流程
1.业务申办。单位经办人登录云南政务服务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12333公共服务网(新用户需先行注册),点击办理事项功能模块,按照系统提示填报相关信息,下载《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类)》,打印盖章后将申报材料扫描上传。
2. 业务受理。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核对通过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业务受理回执》反馈单位经办人;核对未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将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单位经办人。
3. 业务办理。符合办理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云南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反馈单位经办人;不符合办理规定的,出具《不予办理回执》反馈单位经办人。
4. 办理情况反馈。单位经办人可以通过原申报渠道查询办理情况。
八、办理结果
《云南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九、收费信息
不收费。
十、办理地点和时间
1.大厅办理地点和时间。
地点:云南省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新城区同心路82号州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J区)社保受理专区窗口。
时间:每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网厅7 ╳ 24小时办理。
十一、咨询查询方式
现场咨询、电话咨询:12333或0886-3630531。
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1.投诉方式:现场投诉、邮寄投诉、电话投诉。
2.投诉地址:怒江州州级行政中心A410(邮编673100)
3.投诉电话:12333或0886-3898820。
十三、常见问题答疑
无。
十四、表单资料
1.申报资料: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供养亲属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工伤保险类)》(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提供其未在民政部门领取丧葬补助金、残疾抚恤金、遗属抚恤金、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等待遇项目承诺(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有特殊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供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2)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3)伤残鉴定等级为1-4级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退休工伤职工的,需提供选择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待遇确认书(原件纸质版1份或原件电子扫描件1份)。
2.办理结果:
《云南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云南省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 ||||||||||||
单位(项目)名称 :(章) | XXXXXX公司 | 单位(项目)编号: | 5399XXXXXXXXXX | |||||||||
工伤(亡)职工信息 | ||||||||||||
姓名 | 李XX | 身份证号码 | 53XXXXXXXXXXXXXXXX | |||||||||
死亡时间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间 | |||||||||||
申领待遇项目及事项代码 | ||||||||||||
发放对象(勾选) | 单位 | 个人 | ||||||||||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位供养亲属请填写下列内容: | ||||||||||||
供养亲属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供养关系 | 是否孤寡 | |||||||||
待遇领取人联系 信息 | 常住地址 | XX省XX市XX区XXXX小区XX栋XXX号 | ||||||||||
邮政编码 | 65XXXX | 联系电话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15XXXXXXXXX | |||||||||||
发放到个人实名制结算账户的,请填写下列内容: | ||||||||||||
开户银行名称 | 建设银行XX支行 | 户 名 | XXX | |||||||||
代发银行 | 银行账号 | |||||||||||
单位申报签章:
单位经办人签字:
申办日期: 年 月 日 |
个人申报:
申报人签章(手印):
申办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由单位或者个人申报,只需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报。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工伤保险类)
申请人: | 身份证件号: |
办理业务及证明材料(勾选并补充完整):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申领: (填写姓名)为参保人 (填写姓名)的遗属,参保人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工伤人员 (填写姓名)已于 年 月 日死亡。 (填写姓名)与其为 关系,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填写姓名)就读于 学校(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承诺内容: 本人已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告知书》及相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证明义务和办理条件已充分知晓。在此本人郑重承诺,已经符合本业务办理条件,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经办机构通过其他部门、机构、企业查询与承诺相关的个人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同时,知悉本人如作出不实承诺,将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失信信息将在“信用中国”、人社门户网站等媒介公示,并接受由相关部门实施包括限制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获得贷款授信,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在内的跨部门联合惩戒,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本次领取待遇出现继承人之间的财产纠纷,由本人自行解决。 | |
承诺人签名及手印: | 身份证件号: |
与申请人关系:□本人/□法定监护人(勾选) | |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告知书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三、办事对象办理指定业务时,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证明材料,具体证明名称及适用事项见附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办事对象作出的承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部门内、部门间核查等方式对承诺内容进行核实,对于无法核实的内容,可以要求办事对象提交必要的相关证明。办理流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
序号 | 证明名称 | 适用事项 |
1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2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3 | 参保人员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养老保险服务) |
4 |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5 | 死亡证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6 |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养老保险服务) |
云南省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表
单位:元
单位编号 | 单位名称 | ||||||||||||
工亡职工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
个人编号 | 工伤发生时间 | 死亡/失踪时间 | |||||||||||
工亡职工本人工资 | |||||||||||||
待遇核定情况 | |||||||||||||
供养亲属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供养关系 | 是否孤寡 | 计算比例 | 开始时间 | 按月享受金额 | 补发金额 |
核发金额 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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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章)
| 合计 | ||||||||||||
大写 | |||||||||||||
处(科)室负责人 | |||||||||||||
复核人 | |||||||||||||
经办人 | |||||||||||||
经办时间 |
打印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