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单位解读
1、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3、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4、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5、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6、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7、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8、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9、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0、与建设单位因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1、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12、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