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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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8806162-2019-132127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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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集中公开
主题分类
人事工作
文      号
云人社发〔2019〕43号
发文日期
2019-12-24 10:24:02

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我省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云南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7日

 

 

 

云南省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繁荣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服务就业创业和人才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发展机制,健全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构建人社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协同共治、服务机构自我约束的监管格局,营造诚信服务、创新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环境,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水平,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体制机制

1.培育壮大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落实政府培育和发展人力资源市场的责任,健全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将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工作目标。建立覆盖城乡和各行业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昆明市加快推进中国(昆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各地结合实际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推进制度体系建设。清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立、改、废、释”意见,停止执行与《条例》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规定。根据《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结合云南实际,适时推进云南省人力资源市场立法,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权利义务、市场活动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具体规定。针对骨干企业培育、产业园建设,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标准体系,规范行业服务行为。

3.建立财政支持机制。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预算既有经费,落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的规定,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重点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领军人才培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设、重大活动举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标准化和服务平台建设,奖励特殊重大贡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员。

4.明确服务管理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全省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和综合管理职责。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具体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及其变更、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公示、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事项下放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的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

5.健全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健全人才流动市场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强化政策保障措施。围绕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项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制定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引导人力资源向基层一线流动。支持社会力量引才,丰富人才流动配置渠道。

(二)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快发展

6.实施骨干企业培育计划。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引进、兼并、重组、联盟、混合,鼓励发展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高端业态,重点培育一批有核心产品、成长性好、具有区域性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制定考核认定办法,以营业收入、税收缴纳、促进就业、诚信守法为核心指标,考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以促进就业人数、稳岗率为核心指标,考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促进就业明星”机构;以年营业收入、缴税增长率为核心指标,考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成长明星”机构;以产品创新为核心指标,考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创新明星”机构。入选机构优先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7.实施行业领军人才培养引进计划。着力培养一支覆盖经营、管理、技术、业务、学术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人才队伍。依托著名高校、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一批人力资源服务业培训基地。省级每年组织一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人进高校、党校或赴发达地区研修,州市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行业人才培训,县(市、区)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制定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领军人才遴选推荐认定办法,以学术造诣、发展业绩、社会贡献、业内影响为依据,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领军人才遴选推荐认定工作。

8.实施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制定云南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办法。按照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定位和“一园多区”的模式,推进国家级中国(昆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国际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支持国家级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建设与产业发展匹配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分园。鼓励有条件的州(市)建设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引导县(市、区)逐步建设一批集公共与经营性服务为一体的综合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入选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省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开园补贴;入选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省级财政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开园补贴。支持各地在产业、土地、企业开办、场地租金、贷款贴息、税收奖励等方面给予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政策支持。

9.“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信息化建设,将人力资源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纳入“互联网+人社”工程。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服务手段、商业模式、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技术合作,支持互联网企业跨界兼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人力资源服务研发、推广应用纳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支持。

10.实施诚信主题创建行动。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围绕诚信服务树品牌、规范管理促发展,深入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积极创建申报“全国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打造一批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加快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良好制度环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诚实守信、规范发展的共同理念和良好氛围。

11.实施“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围绕融入“一带一路”倡议,服务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推进与毗邻国家签署跨境人力资源合作协议。构建公平稳定、透明高效、监管有力、接轨国际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统一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投资者资质要求,发展中外合资合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业务承接能力。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跟进中国企业“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或海外引才工作站,按所在国法律提供人才派遣、职业介绍、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业务。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发展论坛,促进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和国际交流合作。

(三)切实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12.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深入开展《条例》宣传、培训、执法检查工作,依法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政府监督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行为。倡导劳动者诚实求职,如实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监督用人单位规范招聘行为,依法如实发布或者提供招聘信息,防止招聘歧视,遵守服务期、从业限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经营、诚信服务,遵守职业介绍、现场招聘和大型招聘会、供求信息收集发布、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场所明示事项、内部制度建设等活动规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相关部门,确保市场主体活动规范落实到位,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3.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息统计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履行统计权利义务,定期发布云南省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公报。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信息收集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机制。取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检,依法实行经营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1月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公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经营情况、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公布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者经过备案、设立分支机构的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情况。

1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设立省、州、县三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电话,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建立健全投诉举报事项协调处理机制。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充分运用监督检查“五项措施”,适时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支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行业自律规范,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对会员单位进行指导监督,维护会员权益,促进行业平等竞争。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健康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统筹抓好实施意见贯彻执行,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财政扶持机制,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督促指导工作;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商务、税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实施。坚决清理妨碍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废除与《条例》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制定新的政策措施,完善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条例》精神,紧密结合行业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对工作推进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判,妥善处理。

(三)加强宣传培训。要大力宣传《条例》和行业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以及领军人才、诚信单位、骨干企业的先进事迹。要针对相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分级、分类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法规政策和新理论新知识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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