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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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8806162-2017-132142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集中公开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7-09-06 17:12:37

 

⒈什么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⒉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补助对象是指其主要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前工资收入供养的直系亲属和其它亲属,条件以下:

⑴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⑵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⑶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⑷父母双亡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术学校、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学校读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⒊ 怎样计发补助标准?

答:符合条件列入遗属困难补助对象,区分其是城镇还是农村户口,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以遗属户籍所在的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的一定系数发给,即: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城市居民(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

补助对象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规定的系数计发生活困难补助:

⑴因工(公)死亡人员,计发系数为1.5。

⑵补助对象是孤儿或无子女的老人,计发系数为1.5。

同时符合条件1和2的,可在上述计发系数的基础上再提高0.2。

   ⒋职工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供养条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又有了变化,可否再列为供养对象给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答:遗属是否符合供养条件,只能根据职工死亡时的状况确定,后来情况发生变化也不能再列为供养对象给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⒌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应从何时领取补助费?

答:应从职工死亡的下月起领取。

⒍已经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因死者配偶改嫁或再娶后,其遗属子女是否继续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

答: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其遗属并不因此而变更与死者生前的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因此,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原则上仍然按规定发给。但如再婚的另一方经济上有能力并愿意抚养死者遗属的,也可以少补助或不补助。

⒎退休职工死亡后,是否可以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供养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答:只要符合享受条件的,均应和在职职工相同。

⒏职工本人因违法犯罪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能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答:不能。

⒐新参加工作,在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非因工(公)死亡的,其遗属能否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答:不能,对其家属单位可酌情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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