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特殊情况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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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8806162-2016-132116
发文机构
怒江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集中公开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6-06-23 11:27:56

 

(1)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认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2)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3)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和生活津贴。
(4)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仍然可以依法享受《怒江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在职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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