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审查(以下简称技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3 号公布、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 号)、《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 号)、《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发〔2022〕19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审查是指对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评报告)进行的技术论证评审,为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提供依据。
第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除国家重大工程、跨省行政区域的国家重大工程和核工程以外的重大工程安评报告的技术审查。全省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安评报告技术审查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全省安评报告及各类园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申请、工作要求、审查费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申请要求
第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 10 个工作日内向云南省地震局及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涉及的钻探、物探和活动断层研究等现场工作情况,评价单位要及时提交现场工作检查申请表(附件 1)及检查准备资料至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地震部门。未经报备和开展现场工作检查的安评报告,云南省地震局有权不组织技术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完成编制安评报告后,向云南省地震局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申请表(附件 2);
(二)评价单位承诺函(附件 3);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
(四)安评报告(7 份,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安评报告除符合《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要求的主报告外,还需提供近场区野外踏勘路线、观测点位置、探槽等相关图片或照片;场址区浅层勘探、钻探等资料;主要断层及工程场地地质剖面、钻孔柱状图及浅层地震勘探、场地波速测试、土样动力性质试验等原始数据,形成专项报告附于主报告之后,原始资料、数据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
(五)引用除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书籍外的资料,需提供资料产出单位同意使用授权书。
(六)申请单位认为应补充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无可不提交)。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
第十条 云南省地震局收到技术审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于 3 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形式审查的内容为:是否属于重大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范围、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编写格式和结果表述形式等。通过初审的,由云南省地震局组织安评报告技术审查。未通过初审的,评价单位应当根据初审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
第三章 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
(二)地震行业和各行业有关技术标准;
(三)中国地震局和云南省地震局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技术思路和方法的正确性;
(二)现场工作量及工作深度;
(三)基础资料的客观性与完备性;
(四)分析论证的科学性;
(五)结论的合理性等。
第十三条 通过初审的安评报告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该期限不包括安评报告修改、补充工作、复审和必要的现场巡查时间。
第十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针对每一件安评报告组建一个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并确定 1 名组长,组长一般应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员中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专业领域的专家分别不少于 1 名。
第十五条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技术审查专家参与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形式为会审或函审。原则上采用会审形式,可结合线上线下开展工作。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代表、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负责人均需到场。评价单位应对报告内容提供必要的技术说明。确因工作安排、专家时间等原因不能进行会审的,经云南省地震局负责人同意后,可采取函审方式进行技术审查,审查要求与会审一致。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程序:
(一)会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会议记录员;
2.确定会议时间,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并将安评报告相关材料提前交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3.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汇报;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质询;
5.总技术负责人与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答辩;
6.技术审查专家对安评报告是否通过技术审查进行表决;
7.审查专家组形成审查意见。
(二)函审程序
1.根据项目特点,成立技术审查专家组,并确定专家组组长;
2.评价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思路和方法、基础资料、现场工作、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进行详细书面汇报,书面报告应经评价单位总技术负责人审定并签名;
3.安评报告、书面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交技术审查专家审阅;
4.技术审查专家组对汇报内容和报告提出书面质询,安评单位总技术负责人与专业技术负责人对专家所提问题进行书面答辩,质询答辩也可结合线上视频会议方式进行;
5.专家组成员对安评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将成员审查意见反馈至专家组组长;
6.专家组组长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反馈至云南省地震局。
第十八条 技术审查中,若发现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可根据技术审查专家组的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或对关键资料证据通过现场巡查等方式进行验证。
第十九条 采用记名投票方式,技术审查专家应对安评报告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技术审查意见,需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员负责统计投票结果,投票结果由会议组织人员公布。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一)全体同意通过的,为通过。
(二)三分之一以下不通过的,为修改后通过。申请人应当按照技术审查专家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并提交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和修改说明,专家组组长与专家对修改后的安评报告进行审核,对修改后的安评报告认定后通过。
(三)三分之一及以上不通过的,为不通过。
(四)专家组长认为不能通过的,为不通过。
同一项目经两次技术审查后仍未通过的,云南省地震局将对相关评价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建设单位,在云南省地震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技术审查主要确定以下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一)区域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地震构造环境及场区主要断裂活动性的分析评价意见;
(二)工程场地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意见;
(三)场地地震动参数。
第二十二条 技术审查专家成员意见和专家组意见,均需在会审结束前签字确认,并汇交至会议记录员。技术审查不通过的,技术审查专家组应出具不通过的理由。
第二十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应当妥善保管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相关资料,并定期将资料移交局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具体包括:
(一)提交的各种原始材料,经修改的应包括修改后的安评报告及修改说明;
(二)技术审查会议通知、函审通知和签字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签字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向其他个人或单位提供在项目技术审查过程中获得项目资料、专家名单、审查结果等信息。
第四章 技术审查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技术审查,所需技术审查费用由云南省地震局承担。同一项目技术审查不通过的,之后产生的技术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六条 技术审查费的发放范围限于专家组名单中的审查专家,非专家组人员不得领取技术审查费。
第二十七条 发放技术审查费时,现场会审的,技术审查费发放凭证应由专家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线上函审的,凭专家签字的电子文档扫描件报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云南省地震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评报告技术审查的自查工作。主要内容:安评报告质量、专家选取、工作程序、资料保管、技术审查费发放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云南省地震局组织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州(市)县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评价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勘察、钻探、测试工作开展现场检查,对安评报告内容存在重大疑问的项目开展现场巡查。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形的,可向云南地震局纪检机构或云南省地震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