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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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56072064-2021-166816
发文机构
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人居环境、疫情防控、卫生、体育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7-02 10:26:29

怒江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降低我州孕产妇、婴儿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根据《怒江州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健康怒江行动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母婴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为核心,以提升医疗机构产儿科服务能力为抓手,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为保障,确保妇幼健康三大核心指标不升高、不反弹,到2022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45/10万以下。

  二、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清孕产妇底数。控制孕产妇死亡,关键是摸清底数,精准施策。各县市要压实乡(镇)、村、组三级责任,村“两委”班子要分片包组包户,每年3月底前要组织村民小组长对辖区内18—49周岁的孕龄妇女进行登记造册,详细登记“孕龄妇女”结婚登记(包括未登记但存在事实婚姻情况)、住址、外出流动、联系电话等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所属村卫生室反馈;对外出到州外时间达2个月以上的已婚“孕龄妇女”要及时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兜网底优势,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定期不定期排查已婚妇女孕情,确保发现孕情不漏一人,并及时跟进后续健康保障服务。

  (二)提供生育全程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村卫生室)要按职责分工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及时建立孕产妇保健册(卡),规范开展生育全程医疗保健服务,涵盖婚前、孕前、孕产、产后、儿童等5个时期,主要包括婚前保健、孕前保健、早孕建册、产前检查、产前筛查与诊断、住院分娩、产后访视、预防疾病母婴传播、新生儿疾病筛查、儿童健康管理、儿童营养改善、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13项服务。指导产妇分娩后及时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合理控制生育间隔。

  (三)实施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及评估制度》《云南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怒江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来院就诊的孕产妇进行100%妊娠风险筛查;不具备高危妊娠风险评估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先对孕产妇进行高危妊娠风险筛查,并负责跟踪督促其到县域内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各乡(镇)要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参加高危筛查和评估,确保孕产妇高危筛查和评估100%覆盖。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以及不主动、不配合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的孕产妇要严格实行包保责任制,由各乡(镇)分别明确一名乡镇政府人员、村“两委”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一名村医进行包保,负责对孕产妇宣传,动员其到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并由评估机构进行专案管理。确保高危孕产妇100%随访,100%住院分娩,100%产后访视,100%产后42天到56天健康检查和高危新生儿随访,确保高危孕产妇100%规范管理。

(四)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定点助产救治。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实行定点医院助产救治。对于由于定点医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至其他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诊疗的高危孕产妇,原则上应先由转入医院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并在本院医护人员陪同下,按孕产妇妊娠风险分级进行有序转诊。对病情不稳定,估计在转诊途中有可能死亡的孕产妇,不得转诊,必要时请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专家赴现场救治或通过电话、视频等远程医疗方式指导抢救。全州所有定点救治医院都要设立高危孕产妇专科和门诊,指定专人负责,开通高危孕产妇助产救治绿色通道,并严格实行专案管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管。

  (五)实行控制孕产妇死亡州、县两级现场评审制度。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乡镇,在按有规定和要求提交州级评审前,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到该乡镇开展现场评审工作,对死亡的孕产妇从个人、家庭以及孕产妇系统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评审,找出孕产期保健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为制定控制孕产妇死亡相关管理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场评审费用由各县(市)自行承担。

  (六)加强专科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救治能力。州、县综合性医院要以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为抓手,着力加强妊娠合并症处置、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多学科联合救治和疑难重症诊疗能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结合等级创建和评审工作,加强相关专科建设,丰富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内容,强化人才建设,促进预防保健与临床医疗融合发展,不断提升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产后保健等保健专科服务能力和水平。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派产科、儿科专家进驻乡镇蹲点,指导基层产科能力建设和深入农村为孕产妇、新生儿提供健康保健服务,不断提高乡村妇女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产科医师、儿科医师、助产士、护士等医务人员“三基”知识、母婴安全应知应会知识等岗位培训。结合辖区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评审情况,确定重点技能强化培训主题,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和快速反应团队急救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各县(市)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层层压实责任,明确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协同配合,落实行业责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对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方面的协调和调度,做好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督促指导,汇总分析母婴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完善州县乡村四级急救网络建设,加快州、县(市)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开展督导和评估,加强助产机构产科能力建设和质量监管。医疗保障部门要负责将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并为母婴健康保障工作安排必要的经费支持。民政部门要负责宣传引导准备结婚的男女自愿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育指导,告知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对符合社会救助政策条件的特殊困难的农村孕产妇及时给予救助。各级妇联要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妇幼惠民项目和女性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倡导和动员孕产妇按时接受孕期健康检查及住院分娩,积极协调和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母婴救治工作。人社部门要全力支持和推动医疗保健机构薪酬制度改革,调动基层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其他相关要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强化督察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州卫生健康委要对各县(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察,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孕产妇死亡率超标的县(市)要进行约谈通报,并对工作严重失职或不作为、慢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怒江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行动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一、背景情况

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要关注和重视重点人群健康,保障妇幼健康。妇幼健康工作努力顺应时代要求和人民期盼,在全力保障母婴安全的基础上,加强政策和服务资源整合,积极推进妇幼健康全程服务,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创新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推动妇幼健康事业进入新时代。

我州自2012年先后实施“妇幼健康计划”和“妇幼健康行动”项目以来,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得到了明显下降,妇女儿童健康保障水平得到较大提升。但是个别县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波动幅度较大,连续多年超出省级下达的控制指标。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亟需强化工作部署,狠抓责任落实,确保母婴安全。

二、主要内容

本方案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提出通过实施怒江州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行动,以期实现妇幼健康三大核心指标不升高、不反弹,到2022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1‰以下,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45/10万以下的目标。

第二部分为工作措施。主要是提出了全面摸清孕产妇底数,提供生育全程服务,实施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和管理,严格实行高危孕产妇定点助产救治,实行控制孕产妇死亡州、县两级现场评审制度,加强专科能力建设、提高医疗救治能力等六个方面的具体工作措施。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二是协同配合,落实行业责任;三是强化督察考核,狠抓工作落实。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此,方案体现了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民政、妇联等部门协同配合,做到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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