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202104号的答复
和祥芝委员:
您在州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保工作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做好医疗机构安保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安全执业、安全就医,维护整个系统的平安具有重要意义。卫健部门一直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安保工作,根据《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通知》(云卫医管发〔2013〕12号)文件,全省二级以上的医院要设立专职的保卫机构(保卫处或科),配足配强专职保卫人员,并确保保卫人员年轻化、知识化,满足医院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其余各类医院根据需要,参照二级医院构架设立专职保卫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二级医院构架,自行设立专职保卫机构。
下一步,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督促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纠正“重医疗、轻安全”思想,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协调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全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安保工作。
最后,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怒江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何雪兰、杨晓璐,0886-3627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