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关于对政协第十一届怒江州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1104153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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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577-2019-123270
发文机构
怒江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目录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2-17 17:19:02

谭金华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减免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被征收另购房且仅有一套房户相应税和办证项目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州委、州人民政府高瞻远瞩,把棚户区改造作为推进全州“两违”整治、全面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抓手,以有效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和全州脱贫摘帽工作。在全州各族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州、县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截至2018年底,全州已实施棚改项目9808套,较好地推动了全州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有效提升了城镇人居环境。2019年,各县市尚有900套棚改指标任务待实施。  

为全力推动棚改这一民生工程、发展工程项目的实施,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等政策性文件,明确了各类棚户区改造享受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一是税收优惠政策:棚改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给予支持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是棚改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如人防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增长率附加费、城镇公共事业附加费等等。

对于涉棚改居民的税费减免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里明确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地方人民政府在具体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中,都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相关规定,因地制宜,针对每一年棚改征收项目制定并执行棚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我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在推进棚改征收工作中,基本依照以下办法执行: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我州各县市涉棚改征收业主在重新购置房屋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过程中,只要能完整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即能享受相应税费减免政策。

感谢各位提案委员对民生工作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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