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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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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569-2025-268198
发文机构
怒江州信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5-07-05 11:55:38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房消费能力,减轻缴存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的资金压力,持续提升住房公积金使用便利化水平。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国家标准 GB/T 51353-20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以及省、州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措施明确指出:“支持缴存人在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主要内容

(一)政策实施范围及适用对象

1.适用范围。购买怒江州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的,购房人或其配偶(缴存人,下同)可向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2.适用对象。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怒江州的缴存人,且作为购买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缴存人及配偶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公积金担保状态且个人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的。

2.所购房屋类型为新建预售和现售自住商品房,且已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

3.所购房屋楼盘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售房企业)同意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住建部门的规定提取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并签订《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委托承诺书》(以下简称《委托承诺书》)。

4.与上次办理公积金提取需间隔12个月。

5.符合其他基本提取条件。

(三)提取额度

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具体提取金额的核定以《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委托承诺书》中约定为准。

(四)资金支付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纳入预售资金监管的,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所购房屋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对已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与售房企业约定的银行收款账户。

(五)申请材料

缴存人需持下列材料到购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

1.缴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无需提供);

3.与售房企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委托承诺书》原件等认购材料;

4.以自筹资金支付的首付款部分的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业务办理流程

购房人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并确认可提取额→与售房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及《委托承诺书》→携带相关材料至购房地公积金业务窗口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资金直接划转至售房企业银行账户→及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提交合同网签备案资料至公积金业务窗口→业务办结。

五、实施时间

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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