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书、信访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信访复查、复核。
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的当事人;
(二)向原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
(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
(四)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复查或者复核事项应当与原处理或者复查的信访事项一致;
(五)属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范围;
(六)未向其它机关(单位)提出同一复查复核申请。
二、信访人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原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或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撰写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应对原处理机关、单位的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针对性地说明不服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相关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信访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必须提交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申请查验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支持复查或复核申请涉及事实的新证据材料等。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
(六)属于检举控告类的信访事项,转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处理;
(七)属于咨询、意见建议、评估、鉴定类的信访事项,导入相应程序处理。
(八)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下列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一)信访人无正当理由,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复查或者复核申请的;
(二)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三)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或者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后且已履行完毕,信访人无正当理由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四、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申请地址
信访人向怒江州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或复核的,可以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
(一)邮寄地址:怒江州信访局督查督办协调科(邮政编码:673199)。
(二)接待地址:泸水市大练地街道龙江路122号(怒江州人民来访接待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