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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解读

浏览:0  来源:云南省信访局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279569-2024-250505
发文机构
怒江州信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9-18 15:53:41

云南省信访局印发了《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印发实施,规范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省信访工作体系,对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对该《办法》作相关解读。

一、制订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批示指示,2022年5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信访工作条例》正式施行,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2023年12月27日,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从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开信访工作法治化,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进一步作了明确。由于2017年印发的《云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到期废止,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行政三级办理,健全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制度,切实发挥复查复核在审查、纠错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复查复核的公正性、规范性和科学性,研究制订了《办法》。

二、制订过程

《办法》制订过程中,省信访局多次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和会商会,广泛征求各州(市)、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建议,期间多次向上级部门作了汇报沟通,并参考了外省(区、市)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经验做法,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依规依法、贴合实际、科学可行的要求反复进行了修改完善。《办法》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40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1—7条),第二章申请(第8—16条),第三章受理(第17—21条),第四章办理(第22—33条),第五章指导和监督(第34—38条),第六章附则(第39—40条)。

(一)关于总则。《办法》明确了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原则,并对有关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其次对复查复核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复查复核工作体制作了说明,明确各级党委、政府成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同级信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二)关于复查复核的申请。《办法》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告知义务,申请的主体和对象;明确了申请复查复核的条件、期限、形式,信访人无正当理由未在复查复核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信访事项行政三级办理终结;明确了申请提出的渠道和需提供的资料内容;明确申请的委托代理、代理权限和申请的撤回等。

(三)关于复查复核的受理。《办法》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审核、告知责任,申请人如何补充材料,被申请人如何提交材料;明确了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具体情形,以及如何告知、告知期限等。

(四)关于复查复核的办理。《办法》明确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期限,进一步细化复查复核办理程序和方式,对多元化解、信访听证、信访评查、中止办理、终止办理作了规定,对复查复核机关作出维持、撤销、变更、退回重新办理意见的情形作了明确,重申不得以信访处理代替行政处理,不得以信访处理意见代替应当适用信访程序以外其他法定途径作出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履职。同时,对复查复核意见书的内容、送达及不得代行复查复核职责、回避等作了规定。

(五)关于复查复核的指导与监督。《办法》对复核意见的备案和退回重新办理作了规定,对信访部门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履行监督职责特别是履行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三项建议”职责作了明确,对复查复核工作的责任追究情形和复查复核意见的执行作了规定。

(六)关于附则。《办法》对解释单位和施行日期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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