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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查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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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569-2021-157736
发文机构
怒江州信访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3-08 12:04:04

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察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对信访事项的实地督察力度,提高工作效能和权威,就加强和完善信访事项统筹实地督察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对信访事项实地督察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规范有序、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统筹实地督察的信访事项主要范围是,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投诉反映强烈的信访突出问题,涉及省际、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实地督察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第三条 督察室负责信访事项实地督察的统筹、组织和后续跟踪工作,主要是编制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督促整改落实,报告工作情况。办信司、来访接待司、投诉办负责从国家信访信息系统内筛选提供实地督察事项。人事司负责抽调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实地督察。研究室负责协调相关媒体参与,并做好实地督察的宣传和网上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督察室根据计划安排,核选统筹实地督察事项,完成督察人员编组,拟定实地督察方案,由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并报局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经核选未纳入统筹实地督察的信访事项,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退回原经办司室。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实地督察,经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随时实施。

第五条 统筹实地督察应由信访督察专员或其他副司长以上干部任组长,业务司室选派业务骨干参加,每组局内人员原则上不超过4人。

实地督察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督察组都要形成有情况、有结果、有建议的报告。

统筹实地督察结束后,由局领导听取督察情况汇报,各督察组可提出重点事项挂牌督办、向相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网上公开督察结果等建议,经批准后由督察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督察室对统筹实地督察信访事项建立台账,指导地方及时将实地督察事项的后续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逐一跟踪督办,督促问题解决到位。对地方整改落实不力,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的,按照《信访条例》和《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实地督察中,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国家信访局机关干部“约法三章”和督察组成员“十不准”等纪律要求。实地督察结束后,各督察组组长应当就本组执行督察纪律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八条 统筹实地督察以国家信访局或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一般邀请全国或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参与,必要时可协调有关部委进行联合督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和统筹信访事项督察督办工作的规定》(国信办发〔2013〕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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