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 江 州 信 访 局 权 责 清 单 目 录 表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实施依据 | 公开形式 | 公开范围 | 承办科(室) | 备注 |
1 | 群众来访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和2005年《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于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 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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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群众来信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和2005年《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于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 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接访办信 科 | |
3 | 重要信访事项督察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和2005年《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三)未按规定程序版块里信访事项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 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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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信访件 复查复核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和2005年《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于书面答复。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督察 督办科 | |
5 | 协调解决 重要案件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和2005年《信 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督察督办科 | |
6 | 电话投诉 受理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和2005年《信 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于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 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办公室 | |
7 | 网上信访 | 外部事项 | 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 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怒办字〔2019〕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于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二)对依照法定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网站 | 向社会公开 | 网络信访 科 | |
8 | 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 内部事项 | 按照州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 内网 | 内网公开 | 办公室 | |
9 | 机关编制和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 内部事项 | 按怒江州财政局每年编制预、决算要求进行 | 内网 | 内网公开 | 办公室 | |
10 | 印章使用 | 内部事项 | 按《怒江州信访局印章管理使用决定》操作 | 内网 | 内网公开 | 办公室 | |
11 | 办公设备 采购 | 内部事项 | 按照上级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 内网 | 内网公开 | 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