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 | 对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4 | 对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5 | 对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6 | 对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7 | 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8 |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9 |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0 | 对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1 | 对成品油经营者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2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3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通行证、护照等。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或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4 |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资金存管协议应规定存管银行对发卡企业资金存管比例进行监督,对超额调用存管资金的指令予以拒绝,并按照备案机关要求提供发卡企业资金存缴情况。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5 | 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规模发卡企业未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二十九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在境内建立与发行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并保障业务处理系统信息安全和运行质量。发生重大或不可恢复的技术故障时,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应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第三十八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6 | 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场异常波动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漏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监测资料的;(三)购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四)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组织货源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五)拒绝服从商务主管部门调遣的;(六)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7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8 | 对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建部令2009年第9号)第十九条:未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擅自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19 | 对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0 | 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1 | 对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2 | 对违反对外劳务人员培训及购买保险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3 | 对违反劳务人员劳务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4 | 对未按要求上报劳动合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对停止劳务合作人员安排方案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5 | 对扰乱对外承包工程招投标及分包管理秩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2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一)以不正当的低价承揽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二)未与分包单位订立专门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或者未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部分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四)未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6 |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未履行报告及信息报送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与境外工程项目发包人订立合同后,未及时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的;(二)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未立即向中国驻该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定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7 | 对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未按规定招用外派人员及存缴准备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通过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中介机构招用外派人员,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存缴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8 | 对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 工商总局2004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活动的,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29 | 对未按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0 | 对违反对外劳务人员培训及购买保险等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1 | 对违反劳务人员劳务合同相关管理规定及安全保障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2 | 对未按要求上报劳动合同、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对停止劳务合作人员安排方案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且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规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3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件第 15 号令)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4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5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拒不履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十条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义务的;”第十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核查境外雇主的合法开业证明、资信证明、境外雇主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移民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聘外籍人员许可证明等有关资料;(二)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同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休息休假、食宿条件、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劳动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条款。”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6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与其服务对象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7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逾期未补足备用金而开展境外就业中介业务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8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严重损害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
| 39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未将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备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将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可以向境外就业人员发出境外就业确认书。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凭境外就业确认书为境外就业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 | 怒江州商务局 | 州级、县(市)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