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国家口岸发展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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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470-2013-11971
发文机构
怒江州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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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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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13-02-03 12:29:41

加快口岸发展是国家实施更加主动的对外开放战略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 五年规划纲要》精神,指导“十二五”时期全国口岸发展,编制本规划。

一、“十一五”时期口岸发展成就

口岸开放有序推进,口岸功能布局进一步优化“十一五”时 期,国务院批准开放口岸28个(新开口岸12个,扩大开放口岸16 个)、整合原二类口岸60个(转新开14个、并入相邻口岸18个、撤 销28个)。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口岸 278个,其中水运口岸137个(海港口岸81个、河港口岸56个)、陆运口岸79个(铁路口岸19个、公路口岸60个),空运口岸62 个,分布在沿海(145个)、沿边(106个)和内陆(27个)地区。全国基本形成了沿海沿边水运口岸密集分布,各省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城市空运口岸基本覆盖,沿边陆路口岸按需设立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口岸开放格局。沿海地区口岸进出运量持续扩大,沿边地区口岸积极服务睦邻友好,内陆地区口岸与沿海沿边口岸协作更加密切,口岸规模和布局较好地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口岸运行安全畅通,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十一五”时期,全国口岸总体运行态势良好,满足了人员、物资进出境快速增长的需求。2010年,全国进出口贸易总额达2.97万亿美元、进出口货物29.46亿吨、进出境人员3.86亿人次(不包括进出境边民2026 万人次),进出境运输工具3005万辆(艘、列、架)次,较2005年分别增长109.15%、38.9%、24.12%和5.8%。在236个符合运行达标测算条件的口岸中,有198个口岸客货运量达到运行指标,达标率为83.9%。口岸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为顺利举办2008 年北京奥运会、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以及抗震救灾、防控甲型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做出了积极贡献。

口岸建设投入稳步增长,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十一 五”时期,中央财政投入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9.8亿元、边境口岸设施运行维护转移支付资金约25亿元,各检查检验部门同步加大口岸建设配套资金和设备设施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口岸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口岸检查检验机构设置更加科学,编制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口岸检查检验人力资源保障进一步加强。

口岸通关改革深入推进,运行效率进一步提升。“十一五”时期,各部门、各地区充分发挥电子口岸功能,广泛应用“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研发新的应用项目,推动数据共享。积极实施旅检通道X光机“一机两屏”查验模式,开展“5十2”、“白十黑”服务试点,探索“一次录入、分别申报”、国际中转旅客托运行李免提、自助通关等新型监管方式。口岸各相关部门建立执法互助合作机制,改进通关流程,整合通关资源。广泛开展口岸跨区域协作,内陆地区与沿海沿边地区口岸“属地报关、口岸放行”、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模式趋于成熟,口岸通关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

口岸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口岸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 2006年,经国家批准,海关总署口岸规划办公室更名为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其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能进一步强化。进一步完善并理顺地方各级口岸管理机构,发挥其管理、协调和指导职能。充分发挥口岸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协同配合的口岸联络协调机制作用,口岸工作合力更加牢固。加快口岸管理法制化进程,坚持实行口岸客货运量通报制度,稳步推进水运口岸开放范围确认和原二类口岸清理工作,边境口岸多双边合作交流取得新进展。

“十一五”时期,全国口岸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 问题,主要是:口岸管理法制建设明显滞后,口岸管理工作机制薄 弱,口岸检查检验设施建设标准缺项,部分地区口岸布局分散,口岸规模效益发挥不够,口岸通关协作有待加强。 

二、“十二五”时期口岸发展面临的主要形势 

未来五年是加快口岸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口岸发展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一方面,随着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睦邻友好外交政策的深入推进,对口岸开放的刚性需求将保持增长态势。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支持口岸发展的政策力度将进一步加大,支持口岸发展的物质基础将更加牢固。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带动现代装备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等先进产业和行业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改善口岸基础设施、 发展口岸查验装备以及改进口岸管理模式提供了有效的技术手段。经过多年“电子口岸”建设和“大通关”建设实践,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更加认识到口岸和谐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现有体制加强机制创新、共建安全高效和谐口岸成为各部门和各级政府的共同愿望。

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实施更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增多的口岸开放需求与口岸综合效能最大化的矛盾将更加凸显,快速发展的对外贸易和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对口岸通关服务要求越来越高,妥善处理口岸便利通行与安全运行之间的关系、做到既“通得快” 又“管得住”,显得更加重要。随着口岸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口岸财力、物力和人力投入相对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 

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二五”时期,口岸发展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提高对外开放服务水平为宗旨,加强口岸发展的宏观设计和总体规划,提高口岸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口岸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坚持口岸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机结合,口岸开放、建设和运行工作统筹推进,扩大对外开放和区域协调发展有机结合,协调推动 沿海、内陆、沿边开放,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均衡发展的口岸 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要立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科学谋划口岸工作,优化口岸开放格局,提高口岸管理水平,增强口岸保障能力,使口岸发展更加适应并服务于新时期国家对外开放战略需要。

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国家对口岸资源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交通运输网络发展布局和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统筹全国口岸的发展与建设,推动口岸通关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口岸之间的通关合作。

坚持和谐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联系协调机制,积极营造条块结合紧密、上下联动顺畅的工作氛围。围绕口岸重要事务加强沟通,促进各相关部门在口岸工作中均衡发展,满足不同地区的对外开放需求。

坚持分类指导。在口岸开放、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要根据口岸所处区域、类型和功能的差异性,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突出特色,发挥优势。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口岸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口岸管理更加规范,口岸布局更加优化,口岸设施更加完善,口岸运行更加高效,口岸国际合作更加深化,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服务与保障。

四、重点任务

(一)加强口岸法制建设和基础建设,推动口岸管理规范化。

充分考虑口岸管理工作特点,加强口岸工作理论和政策研究,进一步推动口岸法制建设,加快口岸管理立法步伐。加强口岸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口岸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口岸管理重要问题课题研究,加大实地调研和政策理论研究力度,为建立健全口岸管理规范机制、创新口岸管理模式提供理论支撑。

(二)有序推进口岸对外开放,服务国家区域发展战略。

服务国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根据口岸开放布局方案(见附件)对列入本规划的口岸开放项目按计划推进,同时适当补充审批临时开放。积极支持国家综合性枢纽口岸完善开放功能,建设更高效、更安全的国际客流和物流中心,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辐射作用。促进沿海、沿边地区的开发和建设,支持重要港口、重要边境通道开放。根据内陆地区的开放型经济发展需求,着力推动内陆地区口岸后续监管区建设。

(三)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口岸通行能力。

制定全国口岸检查检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为口岸基础设施 建设提供指导性规范。加大边境口岸设施建设力度,推进与周边国家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口岸建设的主体责任,保障口岸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增加对口岸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投入。国家要给予投资补助,逐步改善口岸基础设施条件。 提高科技设备应用水平,加快口岸扩能改造,营建良好的口岸通行条件。

(四)坚持科学发展理念,进一步优化整合口岸资源。

进一步完善口岸运行指标体系,开展口岸管理运行绩效评估 试点,逐步探索实行口岸分级管理。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口岸优化整合方案,调整口岸布局。完善并推动落实口岸退出机制,对国务院批准开放满3年仍未开通运行、布局调整或功能退减的口岸启动退出机制;连续3年主要运量指标未达标的口岸,省级行政区域内申报同类型口岸开放应提出优化整合方案后再进入审理程序。加快清理原二类口岸。继续推动水运口岸开放范围确认工作。研究制定边民通道、边民互市贸易区规范管理的相关措施。根据口岸开放和发展情况,优化调整并适当加强查验监管力量。省级行政区域内有业务量不达标口岸,或该区域内各直属查验机构人员空余编制比例连续3年超过10%,该区域内口岸开放所需查验人员编制原则上由各直属查验机构内部调剂解决,不再新增。

(五)深化口岸大通关建设,促进口岸安全高效运行。

进一步发挥各级口岸联络协调机制作用,共同推动口岸“大通关”体系建设。坚持“严密监管”与“高效服务”相结合,促进口岸查 验监管方式和科技手段创新。支持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电子口岸建设,推动查验监管信息共享,不断提升口岸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口岸运量年度统计通报制度,在试点基础上开展口岸管理运行绩效评估。深入开展口岸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创建和谐合作的口岸环境。

(六)加强边境口岸事务协作,深化口岸国际合作与交流。

进一步巩固中俄、中哈、中朝等口岸国际合作工作机制,推动我国与其它毗邻国家(地区)之间开展口岸交流与合作,服务于国家外交外贸大局,促进睦邻友好;加强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口岸通关便利化合作。通过外交途径适时就修订和完善双边间陆地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协定进行磋商,解决边境口岸对等开放、建设以及通关合作中的问题,推动双方同步提高口岸运行效能。

五、组织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认识口岸发展 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加快口岸发展摆到更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规划目标任务,认真分解落实各项任务。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 规划顺利实施。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和帮助地方政府切实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口岸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送国家口岸主管部门。

国家口岸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口岸管理职能作用,加强综合协调与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适时组织开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工作。要重视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附件

口岸开发布局方案

 

一、口岸开放的原则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题功能区战略,口岸开放的总体原则是:继续深化沿海地区对外开放,支持沿海地区口岸扩大开放范围,在更高水平上推动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加快边境口岸开放步伐,促进沿边地区开放开发建设;深化内陆地区与沿海沿边等地区跨区域口岸通关合作,拓展内陆地区开放渠道。各种类型的口岸开放项目列入规划的具体原则如下:

水运口岸开放落实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战略,重点支持辽宁沿海经济带、河北沿淮地区、天津滨海新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江苏沿海地区、长三角地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海西地区、珠三角地区、北部湾地区等区域水运口岸发展。结合沿海、沿江地区的港口的开放、整合和建设,以及所属经济区域的开放要求,对沿海沿江运行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具备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条件的水运口岸开放项目列入规划予以支持。

陆运口岸开放控制内陆地区设立公路、铁路口岸,支持内陆地区通过建立口岸后续监管区,以及区域通关协作等方式实现开放要求;结合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云南建设中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横琴新区开发建设等战略,重点支持边境(公路、铁路)口岸对外开放,对已列入我与毗邻国家政府间口岸协定,或双边政府间基本达成一致,且符合国家能源资源开发合作战略、符合地缘政治和睦领友好关系需要的陆远口岸项目,优先列入规划;对未纳入我与毗邻国家政府间口岸协定的陆运口岸项目,根据双边外交推动情况调整补列规划;对跨境桥梁、隧道和铁路、公路等重大工程项目,根据建设进展或外交情况,适时调整补列规划。

空运口岸开放总体严格控制,在重点保障“枢纽机场”和“干线机场”已开放口岸发展的同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切实需求,结合国内航空机场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开放型经济社会和发展前景较好、进出境人员流动较大和辐射带动能力较强地区的机场,适量列入规划。对其他有一定区域需求和发展前景的机场,将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在规划执行具体研究解决。

二、口岸开放的审理条件

列入规划并你列入口岸开放年度审理计划进入审批程序的口岸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口岸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为国务院批准为对外开放的地区;

2.符合国家国防安全要求。口岸项目所涉及地区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有完善有效的措施,陆远口岸项目与周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安全控制范围等划定清晰、界限明确,空运口岸已有明确开放航段和空载范围,水运口岸项目已有明确的开放水域、岸线范围,以及开放港区、码头、泊位具体名称,并得到大军区正式同意。

3.口岸项目所在省厅级行政区域内有应优化整合的同类型口岸,已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具体措施和设施时间表。

4.口岸项目内主要交通运输设施已履行国家基本建设审批手续,生产和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已完成对外开放后的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可行性论证,能够达到口岸开放的运量指标。

6.空运口岸项目已有中、外航空公司开通该机场估计航线的明确需求,内陆河沿边地区机场开放前国内定期航班航线不少于10条,沿海地区机场不少于15条,边境陆路口岸项目已与毗邻国家外交达成一致。

7.已有符合有关规定的检查检验设施建设规划和已落实的资金来源。

8.已有符合有关规定、能够满足口岸查验监管需要的检查检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初步方案。

三、口岸开放的运量指标

(一)水运口岸运量指标

水运(沿海)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年进出境货物运量不少于50万吨,水运(内河)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年进出境货物运量不少于20万吨,水运(界河)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年进出境货物运量不少于5万吨或年进出境人员运量不少于1万人次。

(二)陆运口岸运量指标

陆运(铁路)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年进出境货运量不少于10万吨或进出境人员运量不少于10万人次,陆运(公路)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年进出境货运量不少于5万吨或进出境人员运量不少于5万人次。

(三)空运口岸运量指标

空运口岸开放运行3年后年进出境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进出境人员运量不少于5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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