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部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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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79307-2019-122882
发文机构
怒江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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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2-16 11:53:24

《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部门解读

怒江州第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怒江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7月18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办法》的有关内容,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办法》的背景及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土保持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实施好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退耕还林还草、水土保持、河湖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功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把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2015年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2015-2030年)》和2017年省人民政府批复的《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2016-203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切实推进本区域水土保持工作,我州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刻不容缓。

二、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是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当前,水土流失是我国重大的环境问题,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也是我州社会发展和群众脱贫致富的关键制约因素。《办法》的建立和实施,为全州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目标、任务的确定和实施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和依据,从源头上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加强了对生产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为全面强化水土保持工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是贯彻水土保持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水土保持的公益性、综合性、社会性和长期性,决定了搞好水土保持工作必须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府的作用,依靠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组织领导。2011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规定要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能有效的推动水土保持改革发展,积极发挥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作用,健全了政府主导、水利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水土保特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了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自觉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全州水土流失治理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是实施两个《规划》、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的有力保证。两个《规划》确定了水土保持近远期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是全面落实两个《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确保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如期完成的重要保障。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二条,包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考核原则、考核组织、考核内容、考核时段和方法、考核评定、考核结果、考核纪律及办法修订和办法声明等内容。

(一)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加快推进和规范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保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要求,是实施水土保持规划、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的有力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州水利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办法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年度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要求,本办法考核适用于州对县市级人民政府的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

(三)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实事求是。

2.科学规范。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及现场审核的方式。

3.突出重点。重点考核各县市组织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举措、预防和治理任务完成情况。

4.注重实效。充分发挥考核指导作用,推动全州水土保持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5.奖惩并举。对考核优秀的,宣传其先进经验并优先安排项目和投资,对考核不合格的,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考核组织

考核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下,由州水利局牵头,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和草原局、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水土保持委员会成员名单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五)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是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的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具体包括总体目标任务、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和其它等六个方面内容。

(六)考核时段和方法

1.考核时段。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年度考核,2019年为第1个考核年。

2.考核方法。各县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底前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自评报告及有关支撑材料报州考核工作组,州考核组结合各县市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遥感影像、无人机航飞以及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完成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考核,由州水利局牵头汇总后形成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州人民政府。

(七)考核评定

本《办法》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州考核组根据考核办法评分细则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按照以下评分评定考核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八)考核结果                  

水土保持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目标考核是水土保持法的内在要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州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予以通报并公告,并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运用:

1.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的依据。

2.考核结果交由州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

3.对认真履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且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水土保持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予以通报批评,并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对履职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九)考核纪律

参与考核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依规有序开展。对在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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