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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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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278-2024-251759
发文机构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林业
文      号
公开日期
2024-09-30 16:24:22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切实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和要素保障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5年3月,原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后续又下发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明确、细化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政策。原云南省林业厅据此先后制发了相应的配套文件。2018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第35号令进行了修订;2021年,又下发了林资规〔2021〕5号,并废止了林资发〔2015〕121号、122号。随着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原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政策,如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申请材料要求、涉密项目办理、光伏项目用林用草、核查工作开展等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制定的依据

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作出了新的规定,对“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情形,不再纳入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核管理;2018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修订第35号令时,取消了林权证明材料和补偿协议等要件内容,同时授权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国家相关部门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件对光伏项目用林用草政策进行了调整等。

三、起草过程

2024年5月,起草了《通知》初稿,经在省林草局各业务处室、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后,于5月29日将《通知》下发各州、市林草局和自贸试验区、经合区管委会征求意见。6月20日对反馈意见集中采纳和修改后,又于6月21日将《通知》征求省级有关部门、资源司林地处、专员办和部分央企单位,同时通过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月集中对收集到意见建议进行研究修改后经合法性审核通过,9月23日经省林草局党组2024年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现在的印发稿。

四、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9个部分:

(一)加强林地定额使用管理。主要是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1月印发的《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定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国家审计署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进行审计时发现各地林地定额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明确我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中省级分解下达林地定额、林地定额使用要求、不得超定额审批,以及不得以临时使用林地和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等方式变相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审批等内容。

(二)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定。一是明确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规定的材料清单提供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规定范围的材料;二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后新的规定,明确审批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等。

(三)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管理。一是明确临时使用林地由州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批。二是办理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求。三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要求。四是办理延续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要求。五是对逾期违规继续使用和不履行恢复义务的处理。

(四)规范林勘调查成果编制。一是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的编制要求。二是明确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调查成果的要求。三是涉密项目占用林地调查成果的提供。

(五)完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地查验机制。一是明确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现场查验的要求。二是现地核实的项目范围。

(六)落实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明确了进行公示的项目范围、工作程序和内容要求。

(七)加强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管理。一是明确办理先行使用林地需提交的材料。二是明确纳入国家国防交通建设规划的国防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紧急状态下可以进行书面报备后可以先行使用,后完善手续。

(八)规范光伏项目用地。一是明确变更光伏选址的要求。二是明确光伏项目用地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三是明确光伏方阵建设加强植被保护的要求。

(九)其他。一是明确补件和退件的要求。二是明确缓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要求。三是要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林地的建设项目提出明确的选址意见,切实把好选址关。四是强调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项目先后顺序办理要求。五是明确纳入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规划的采石、采砂、采矿项目使用郁闭度超过0.5的天然乔木林林地,可以通过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后依法依规审批。

文末,对《通知》的施行时间及《通知》与其他政策文件的适用关系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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