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崔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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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278-2020-137879
发文机构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以案释法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0-03-03 18:00:00

崔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5日崔某某与朋友来到西宁市城东区宁湖湿地公园游玩,崔某某看到湟水河中有大量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弹弓,用石子将一只绿头鸭打伤致死。4月16日,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园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湿地公园内猎杀野生动物绿头鸭,园林派出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于3月15日10时,在西宁市第十四中学将违法嫌疑人崔某某抓获,崔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办理结果】森林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之规定,对崔某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猎捕工具弹弓一支;2、处以猎获物绿头鸭价值4倍的罚款2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本案中,绿头鸭是省级重点保护物种,按法律规定禁止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行为。违法行为人崔某某具备大专学历,有一定的法律常识,但他心存侥幸,认为宁湖湿地公园内人员稀少,无人发现他非法猎捕绿头鸭的行为。在其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用弹弓将湟水河中的一只绿头鸭打伤致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取得特许猎捕证,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杀害野生保护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想说:

选择“动物友好型”旅行方式,避免前往和参与可能给动物造成伤害与虐待的旅游活动,选择真正保护野生动物而设立的场所,以不给动物带来干扰的方式体验动物的自然魅力。

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一部分,避免与野生动物“亲密接触”,是对野生动物的尊重,也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

请尽量“远离”他们,请与他们“相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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