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人民政府

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恰某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浏览:0  来源: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作者:  语音阅读正文


索引号
015279278-2019-122079
发文机构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以案释法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10-31 17:45:00

恰某某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恰某某为非法谋取利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到F乡出售鼠类野生动物制品,经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委员会技术人员鉴定,涉案的6只野生动物为松鼠科复齿鼯鼠(死体),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总价值900元。

【办理结果】县森林公安局按照《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恰某某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只野生动物为松鼠科复齿鼯鼠(死体);2、处以实物价值1倍的罚款900元。

【案件评析】根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禁止为其行为提供工具、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同时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恰某某,违反《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云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恰某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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