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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生态脱贫攻坚政策学习第十一期 2019年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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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79278-2019-10801
发文机构
怒江州林业和草原局
公开目录
生态脱贫攻坚政策学习
主题分类
文      号
发文日期
2019-06-17 16:00:30

十一  2019年云南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学习

 

2019年4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云政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云南省民政厅为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主要内容,作出6条解读,今天学习前3

 

一、合理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意见》提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农村低保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确保脱贫攻坚期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

二、准确认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意见》严格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坚持家庭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3个基本条件,对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核查进行了系统、详细的梳理,并结合我省实际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突破和细化:一是将可参照单人户施保的范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以及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二是推动低保对象认定从收入型贫困向综合型评定转变,对因残、患重病、接受教育和积极就业产生的四类刚性支出扣减比例、上限进行细化,进一步提高救助水平。三是明确农村低保家庭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核算方法和标准,鼓励切实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明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提出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得享受农村低保的5类情形。有特殊困难情形的,可由县级结合实际综合认定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以量化标准促进精准施保。

三、规范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个人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长期公示以及近亲属备案核查等程序,压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和审核的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主体责任。采取行政手段和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在传统入户核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的基础上,经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授权,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从源头上把好对象认定关。严格落实低保对象及时报告和乡镇(街道)定期复查复核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制度,动态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及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确保动态下的对象精准,把严实程序的要求贯穿到低保工作全过程,坚持“严进、严出”,做到步步有痕迹、环环能倒查。提出全面推行农村低保金按月社会化发放,逢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可提前安排发放低保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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