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辉代表:
您在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恢复到150㎡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及时交办。州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要求按时办理完成建议答复。
(二)认真梳理、主动对接。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梳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主动与代表沟通联系,修改答复意见。
(三)积极面商、限时办结。按照建议办结相关工作要求,州农业农村局严格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建议面商答复。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该办法与上位法规政策精神冲突,且未经州人大机关备案,合法性存疑问题;二是关于该办法的实行,限制了按民族传统风貌进行房屋建设,导致传统的民族建筑风貌无法传承的问题;三是关于该办法所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既不符合农村生产生活建房的功能需求,也不符合城市周边失地农民通过房屋出租增加收入的需求问题;四是关于该办法亦未能对“多户一宅”,节约用地的情形进行规范,违背了节约用地的精神问题;五是关于该办法的施行不利于以往宅基地的确权登记问题;六是关于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群众的普遍抵触,激化了干群矛盾,还普遍出现了少批多建的违法行为问题;七是关于该办法限制了旧宅重建行为的问题;八是该办法未对农户分户行为进行规范。导致“一户一宅”的政策很难界定的问题。
- 关于建议内容的逐条答复
(一)关于调整现行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划区内外统一恢复农村宅基地面积150㎡的建议。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九届州委常委会第23次(扩大)会议上予以通过合法性审查。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结合怒江实际,确实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但短期内无法修改。目前我州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宅基地申请条件中第6条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规定标准执行。
2025年3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书面的征求意见,其中在面积标准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状况、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待省里正式出台《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后,州农业农村局积极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反映群众对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的意见建议,建议结合我州实际,重新完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利用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的,宅基地面积、层数、风貌和审批程序等要求,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宅基地申请条件中第6条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三)关于城市及乡镇街道临街干道两侧建设住宅的建设层数应该统一规划为六层的建议。
结合各县(市)实际,城市及乡镇临街干道两侧建设住宅的建设层数按照城市及村庄规划要求执行。
(四)关于废除按现行政策规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80㎡的政策。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进一步增强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的建议。
目前,我州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应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不超过3.3米,房屋室内地坪至屋顶高度不超过12米,户均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文化旅游产业聚集区等区域 ,县(市)人民政府可制定相关规定,适当放宽上述区域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面积标准。”
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加强宅基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尹兆,1398869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