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壮丽代表:
您在州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的建议》,交由我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高度重视、及时交办。州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科室,要求按时办理完成建议答复。
(二)认真梳理、主动对接。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认真梳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积极主动与代表沟通联系,修改答复意见。
(三)积极面商、限时办结。按照建议办结相关工作要求,州农业农村局严格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建议面商答复。
二、关于建议中反映的问题
一是关于当前在兰坪县农村宅基地的审批过程中,群众多次到各级部门反映,现在宅基地面积难以满足农村住房和附属设施建设的需求,难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问题;二是关于现在的怒江宅基地执行标准不利于怒江州的社会经济发展,更不利于国家实施人口红利政策,也不利于怒江州农村的生产生活和民族特色风貌打造的问题。
三、关于建议内容的答复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九届州委常委会第23次(扩大)会议上予以通过合法性审查。在宅基地管理过程中,结合怒江实际,确实存在执行困难的情况,但短期内无法修改。目前我州农村宅基地审批面积应严格按照现行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章宅基地申请条件中第6条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一户最多不得超过8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外,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的规定标准执行。
2025年3月4日,省农业农村厅对《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书面的征求修改意见,其中在面积标准提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域类型、耕地资源状况、人口密度、农村生产生活习惯等因素,分类制定本行政区域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待省里正式出台《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后,州农业农村局积极向州人民政府汇报,建议结合我州实际,重新完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州委、州政府批示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按照《云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面积进行修改。
感谢您对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怒江州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尹兆,13988690760)